HBGS-2014-3
惠州市物價局關于完善我市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管理的通知
惠價〔2014〕26號
各縣(區)物價局,惠城中心區各燃氣經營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規范經營企業價格行為,完善公開、公平、合法的市場機制,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定價目錄》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銷售價格和送氣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管理和作價原則,并制定惠城中心區(惠城區、仲愷高新開發區,下同)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價格主管部門鼓勵經營企業直接經營門店,減少中間環節,降低經營費用。除惠城中心區外的其他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的管理和作價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加強對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的監管。
二、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作價,實行依據氣源價格變動和市場供求狀況以及消費者的承受能力,形成行業運行、成本約束機制和適應市場變動的價格形成機制;實行相對穩定、適時調整的動態管理原則。
三、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液化石油氣氣源價格變動情況,適時制定和公布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四、批發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批發價格(14.5kg裝)=每噸平均進貨價÷1000kg×14.5kg×(1+進銷差率)。
(一)氣源平均進貨價,主要以廣東價格指數平臺公布的華南碼頭氣庫進口液化石油氣深圳周邊價格和國產煉廠出庫廣州、惠州周邊的價格為基準,綜合確定氣源平均進貨價。
(二)進銷差率包括企業人員工資、運雜費、折舊、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運營費用、稅金及利潤等。當平均進貨價低于6500元/噸(含6500元/噸)時進銷差率按不超過10%核定,當平均進貨價高于6500元/噸時按不高于9%核定,具體由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確定并公布。
五、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零售價格(14.5kg裝)=每噸批發價÷1000kg×14.5kg×(1+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包括零售網點的租金、水電通信費用、人員工資、稅金、利潤等。批零差率按不超過10%核定,具體由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六、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可以依據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最高限價自主制定具體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可以下浮,但不得上浮。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發布的同時須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七、規范送氣服務收費行為。送氣服務以用戶自愿選擇為原則,凡用戶直接到零售網點或氣庫送瓶提氣的不得收取送氣費;由零售網點或氣庫送氣上門的可收取送氣費。送氣費標準由市、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依據送氣距離遠近、樓層高低以及當地勞動平均工資水平等情況制定。
八、為保持市場價格的相對穩定,價格調整的幅度以液化石油氣氣源進貨價上升或下降達到或超過每噸200元(含200元)時進行調整,每次調整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九、所有經營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B17267-1998國家標準規定,居民常用的YSP-15鋼瓶液化石油氣充裝量為14.5公斤,必須足量充裝。涉及瓶裝氣瓶的倒殘渣抽真空、鋼瓶測檢等勞務收費價格,以及氣瓶的管理按照現有的省、市價格管理政策執行。
十、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各燃氣經營企業應在經營場所和零售網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價目表,價目表應包括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價格、規格、主要成份及比例、計價單位、送氣費收費標準以及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內容。
十一、為加強對惠城中心區液化石油氣市場價格管理,各經營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銷售情況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期間費用明細表等)報送我局。
十二、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相互串通、聯合提價壓價,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的合法權益;
(二)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
(三)超出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四)高于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費標準;
(五)在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外擅自加收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
(六)燃氣質價不相符;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八)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
十三、各縣區價格主管部門不按規定調定燃氣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
十四、上述規定,從2014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惠州市區瓶裝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管理的通知》(惠價〔2008〕186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物價局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