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21
關于印發《惠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交發〔2014〕330號
各縣(區)交通運輸局,市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局直屬分局,市交通管理總站:
為進一步加強惠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規范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從業行為,提高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維護出租汽車企業、替班駕駛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惠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陸路運輸管理科反映。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出租汽車
替班駕駛員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惠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規范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從業行為,提高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維護出租汽車企業、替班駕駛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惠州市出租小汽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惠州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駕駛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以下簡稱替班駕駛員)是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替班資格,在正班駕駛員因故未能進行正常營運的情況下,臨時代替其進行營運的駕駛員。
正班駕駛員是指已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且與出租汽車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駕駛固定出租汽車進行營運的駕駛員。
第四條 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替班駕駛員管理制度,配備相應數量的替班駕駛員。替班駕駛員可以分為三類:
(一)公共替班駕駛員。即替班駕駛員可以駕駛所屬出租汽車企業任何一輛出租汽車營運;
(二)固定車輛組的替班駕駛員。即替班駕駛員只可以駕駛所屬出租汽車企業一組固定的出租汽車營運;
(三)固定車輛的替班駕駛員。即替班駕駛員只可以駕駛所屬出租汽車企業固定的出租汽車營運。
第五條 出租汽車企業應依法與替班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為替班駕駛員購買社會保險,并發放基本工資。
第六條 替班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保障安全。
第二章 從業資格管理
第七條 替班駕駛員必須依法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經出租汽車企業報當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從業資格注冊,領取《惠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以下簡稱《服務資格證》)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申請替班駕駛員注冊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3年以上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二)近3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1年內無累計3次以上有效服務質量投訴。
第九條 各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替班駕駛員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從業資格申領材料;
(二)培訓和日常考核記錄;
(三)所屬出租汽車企業或出租汽車變更記錄;
(四)違章、事故及服務質量考核記錄。
第三章 注冊管理
第十條 替班駕駛員實行注冊備案管理制度。從業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和延續注冊兩種。初始注冊和延續注冊有效期均為3年。
第十一條 初始注冊和延續注冊由當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辦理初始注冊的替班駕駛員,應當填寫《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注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向所屬的出租汽車企業提出申請,再由出租汽車企業向當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申報。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注冊申請表》;
(二)替班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一寸紅底數碼證件照2張;
(四)《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服務質量承諾書》(樣式詳見附件3);
(五)崗前培訓記錄;
(六)所屬出租汽車企業與替班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替班駕駛員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手續由替班駕駛員所屬出租汽車企業向當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申請延續注冊須提供的材料:
(一)《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延續注冊申請表》(樣式詳見附件2);
(二)《服務資格證》復印件;
(三)延續教育培訓記錄;
(四)《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三條 替班駕駛員與出租汽車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20日內向原注冊部門報告,并申請注銷注冊。
第十四條 替班駕駛員變更服務的出租汽車企業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并在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檔案中進行登記留檔。
第四章 從業培訓管理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對申領《服務資格證》的替班駕駛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由出租汽車企業組織實施。培訓前,出租汽車企業向當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培訓計劃,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的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 培訓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行規行約、安全行車知識、服務禮儀、經營規范以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培訓的內容。培訓考核由出租汽車企業負責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報當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崗前培訓時間(含考試)不得少于24學時。
繼續教育培訓時間在每個注冊周期內不少于54學時。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企業應當建立駕駛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教育計劃、培訓教育師資情況、參培駕駛員登記表等納入檔案管理,并接受當地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從業行為管理
第二十條 替班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服務質量違規及服務質量投訴,其所屬出租汽車企業同時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替班駕駛員在從事出租經營服務活動時,應當攜帶并按規定在出租汽車前擋風玻璃放置《服務資格證》,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違章經營。
不辦理注冊手續、不按照規定攜帶和放置《服務資格證》的替班駕駛員,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整改,并作為一次服務質量事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 替班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所屬服務出租汽車企業的管理制度,如違反所屬服務出租汽車企業有關管理規定的,由出租汽車企業按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正班駕駛員未經批準私自聘請未取得相應《服務資格證》的人員替班駕駛出租汽車的,該替班駕駛員的違規經營行為責任由出租汽車所屬企業及正班駕駛員共同承擔,并記入正班駕駛員的年度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檔案。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企業不按本辦法招聘、管理替班駕駛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惠州市出租小汽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注冊申請表
2.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延續注冊申請表
3.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服務質量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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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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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注冊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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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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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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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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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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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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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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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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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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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領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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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服務期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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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來源 |
服務企業指定□ 主班駕駛員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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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班駕駛工作履歷 |
時 間 |
服 務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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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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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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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出租汽車企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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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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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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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延續注冊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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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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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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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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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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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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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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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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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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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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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準駕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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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領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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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冊日期 |
年 月 日 |
上一服務周期注冊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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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班駕駛工作履歷 |
時 間 |
服 務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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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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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出租汽車企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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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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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出租汽車替班駕駛員服務質量承諾書
承諾人: 聯系電話:
所屬企業:
本人謹重承諾:嚴格按照下列承諾內容開展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如有違反,自愿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服務企業的依法、依規處理。
一、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服從管理部門及服務企業的管理,做到持證上崗。為乘客提供安全及時、方便、舒適、周到的運輸服務。
二、每日出車前、收車后在交接班時應對車輛安全狀況和服務設施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符合規定的標準,車內設施、設備齊全有效。
三、隨時保持車內衛生清潔,無異味,后箱內無雜物。車身外觀整潔美觀,無臟物、無嚴重銹斑和脫膝;前后車輛牌照號整潔、清晰;車門、車窗開閉自如、鎖止可靠,玻璃齊全明凈。
四、在營運服務過程中做到衣帽整潔,儀容端莊,對旅客熱情禮貌,說話和氣,舉止莊重,服務周到。
五、在工作時盡量講普通話,使用十字文明語言(請、您好、對不起、謝謝、再見),做到語言文明、語氣可親、態度和藹、微笑服務。
六、熟悉和掌握本省、本市、本縣(區)的地理人文環境狀況,熟悉本地的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線路情況;熟知本地的賓館、醫院等公共場所和黨政機關辦公地點。
七、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調和音響設備,在車輛行駛時不拔打和接聽手機,不吸煙,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遵守交通規則,上、下客時按規定停車;按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乘客未提要求的,應選擇最短的路線行駛;如因故需繞道行駛的,應如實向乘客說明情況,做到不無故拒載乘客,不途中甩客,不無故繞道。
九、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按計價器顯示的數額收取車費,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統一專用發票,不擅自調校計價器和里程表。
十、發現乘客遺留在車上的行李物品等,應當設法歸還或及時上交所屬出租汽車經營企業。
十一、服從公司管理,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學習會議和培訓教育,不得無故缺席和委托他人參加。
十二、自覺維護行業穩定,不利用出租汽車進行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妨礙出租汽車正常營運的活動。
十三、不利用出租汽車從事犯罪活動或協助他人從事犯罪活動,
十四、服從政府和管理部門的應急調度管理。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