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35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
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
合格標志機動車實施第三階段限制通行的通告
惠市公告字〔2014〕2號
為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市區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實施第三階段限制通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除摩托車、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和公交車輛外,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全天(24小時)禁止進入下列道路(不含連線道路)連線所包圍區域道路通行:
(一)惠城區:三環西路-新聯路-鱷湖路-紅花湖路-金榜路-三環南路-演達大道-惠南大道-四環南路-三環東路-三環北路。其中三環南路全段可通行。
(二)仲愷高新區:和暢二路-惠風七路-和暢七路-和暢八路-惠臺路-惠風東二路-和暢東二路。其中仲愷大道全段可通行。
(三)惠陽區:北環路-內環路-白云二路-承修三路-人民五路-愛民東路-開城大道中-中山三路-盧屋路-白云五路。
(四)大亞灣高新區:中興中路-中興南路-疏港大道。
二、機動車應當按規定參與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并領取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嚴格遵守環保限行管理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機動車符合注冊登記時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在車輛年審時與安全技術檢測同步進行。
三、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同時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記3分。
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使用轉讓、轉借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沒收轉讓、轉借、冒用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除在2013年已設定的未取得環保標志或持黃色環保標志車輛限行區域外,新增的限行區域設定過渡期,過渡期為自本通告實行之日起至
六、今后將根據我市節能減排工作需要和省政府的要求,按規定逐步擴大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持黃色黃標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限行區域。
七、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是指汽油車設計排放達不到國Ⅰ及以上標準、柴油車設計排放達不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經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合格,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汽車類機動車;持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是指汽油車排放達到國Ⅰ及以上標準、柴油車排放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經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合格,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汽車類機動車。
八、本通告自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環境保護局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