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56
關于印發《惠州市糧食局 財政局關于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的工作規范》的通知
惠市糧發〔2014〕112 號
各縣(區)糧食局、財政局,仲愷區科技創新局,申請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的企業: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進一步規范儲備糧代儲行為,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修訂后的《惠州市糧食局財政局關于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的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糧食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糧食局 財政局
關于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的工作規范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規范市級儲備糧代儲行為,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根據《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適用范圍
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級儲備糧原糧(稻谷、小麥、玉米等)代儲條件確認管理有關的行為,適用本工作規范。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是指認定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的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的代儲資格。
申請承擔市級儲備糧代儲業務的企業,按照本工作規范確認符合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的,方可從事市級儲備糧代儲業務。市政府另有規定或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二、確認原則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有利于市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于市級儲備糧集中管理和加強監督,有利于節約市級儲備糧儲存成本的原則。
三、代儲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自有倉庫總有效倉容達到1000噸以上,倉房位置及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應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等設施;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消防安全、庫區視頻監控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庫區周圍無污染源;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濕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五)企業經營管理和信用良好,近兩年內沒有違反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紀錄,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沒有因經營和管理不善連續發生虧損的情況;
(六)日常管理規范,儲糧管理能達到“四無” (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和“一符,三專,四落實”(賬實相符;專倉存儲,專人保管,專帳記載;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要求,能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送各類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等;
(七)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糧食政策法規,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規范的財務管理、儲備糧管理制度。
四、申請程序和辦理時間
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申報工作不定期進行,具體時間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
(一)申請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的企業,需向企業所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登錄“惠州市網上辦事大廳”進行網上申請;
(二)企業所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企業的書面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工作規范第三條規定的代儲條件進行初審,并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三)企業所屬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的書面申請材料匯總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查;
(四)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及市監察部門聯合組成的惠州市儲備糧代儲條件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對書面和網上申請材料進行終審。經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發文認定。必要時,審查小組可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五)企業代儲條件確認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兩年,期滿后再次申請代儲資格的企業須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理延續申請;
(六)已確認代儲資格的企業如涉及企業相關情況發生變更,需及時按程序報告并需經原審查機關確認。
五、申請材料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表、庫區基本情況表、倉房基本情況表、檢化驗條件情況表、企業情況介紹和倉房改造說明表、部門審核審查意見表(含表1~6);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倉庫產權證復印件或擁有該倉庫的其它證明;
(四)倉庫平面圖和分倉堆位示意圖;
(五)經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企業近兩年財務《審計報告》;
(六)企業信用報告;
(七)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登記證復印件;
(八)企業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
六、監督檢查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依法對市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的代儲條件情況隨時進行監督檢查。
七、罰則
(一)企業經確認符合代儲條件,經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審查機關撤銷對其作出的代儲條件確認的決定。
(二)企業取得代儲任務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過30天,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規范規定條件的,撤銷對其作出的代儲條件確認的決定,并取消其市級儲備糧代儲計劃:
1. 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存在隱患;
2. 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未達到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市級儲備糧賬賬(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不符、賬實(保管賬與實物)不符、賬卡(保管賬與庫存卡)不符的;
3. 科學保糧措施不落實,達不到“四無”(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要求的;
4. 不按要求建立庫存???、專牌和“三賬”(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的;
5. 未按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規定填報統計報表的;
6. 代儲企業發生變化,不能繼續滿足本工作規范規定條件的。
(三)企業取得代儲任務后,有違反《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儲備糧管理規定的,撤銷對其作出的代儲條件確認的決定,取消其市級儲備糧代儲計劃,在兩年內不予辦理代儲條件確認,并依法處理。
(四)企業違反本工作規范,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附則
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惠州市市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工作規范》(惠市糧發[2012]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