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58
關于印發《惠州市水務局關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惠市水務〔2014〕197號
各縣(區)水務局、大亞灣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仲愷高新區農村工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管理,規范技術審查行為,確保我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市場化改革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省有關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務局關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管理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水務局
惠州市水務局關于生產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行為,根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規范》(GB50433-2008)(以下簡稱“技術規范”)、《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標準》(GB50434-2008)等相關規定,以及《惠州市投資項目技術審查市場化改革方案(試行)》的有關要求,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范圍內按權限應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技術審查行為。
第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初審規定
(一)水土保持方案按規定程序受理后將送審材料移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機構(以下簡稱“技術審查機構”)組織審查,同時在委托書中明確審查時限和要求。
(二)技術審查機構收到送審材料后,應根據生產建設項目特點,指定專人對水土保持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方案的編制格式和內容。初審合格的,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審查;初審不合格的,技術審查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審查的書面意見,注明原因,并及時退回給項目業主單位。項目業主單位應通知方案編制單位按初審意見要求對其所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補充和修改,完善后再按規定程序報審。初審意見應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水土保持方案格式必須符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規范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程序、編寫格式和內容的補充規定》(保監〔2001〕15號)的規定。
2.承擔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參加水土保持方案編制的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編制工作,并在廣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管理機構備案。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人員不得在兩個以上編制單位注冊。
3.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必須建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質量管理制度,明確編制、校核、審查、審定、批準等環節的崗位職責和質量考核、責任追究等具體要求,嚴格把好方案編制質量關。編制單位須對所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質量負責,編制、校核、審查、審定等有關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專頁上親筆簽名。水土保持方案封面或扉頁須加蓋建設單位與編制單位公章;與工程設計資質單位合作的項目,還應加蓋工程設計資質單位的公章。
(四)水土保持方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初步審查不合格:
1.生產建設項目業主單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單位一致的。
2.編制格式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相關規定的。
3.對主體工程基本情況把握不準、現場查勘深度不足,工程項目組成、規模、布置及施工工藝等表述不清楚的。
4.對主體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評價、工程建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預測及可能發生的災害評價深度不足,分析結果不能為方案批復提供可靠技術支撐的。
5.水土流失防治體系過于籠統,防治措施設計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臨時防護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減少和控制人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發水土流失災害的。
6.水土保持監測的目標、任務、內容、要求等總體安排和設計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對水土保持監測的實施缺乏指導和控制作用的。
7.水土保持投資概(估)算不準確,圖紙、工程量和概(估)算不一致,獨立費用明顯不能滿足開展相關工作的。
8.不符合國家水土保持方針政策和技術規范、規程的要求,文字、數據、圖表等非技術性錯誤較多的。
第四條 水土保持方案評審規定
(一)對初審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按規定不需召開技術評審會的,由技術審查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只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按規定需要召開技術評審會的,由技術審查機構組織召開技術評審會。
(二)水土保持方案召開技術評審會的條件:
1.已由市行政服務中心水行政業務窗口受理。
2.通過技術審查機構初審,方案按規定需召開評審會。
3.項目業主承諾項目主體設計單位能夠派出相關設計人員參加技術評審會。
(三)會議的組織與專家組成
在水土保持方案初審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由技術審查機構組織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召開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會。原則上在評審會前3天發出會議通知,并將水土保持方案送達各位專家。專家于在召開技術審查會前應獨立填寫專家審查意見表及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質量考核評分表,并親筆簽名。
技術評審會應成立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應具備惠州市級以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專家資格,人員由5人或7人組成。技術審查機構參加審查會議的專家不得超過3名,不足部分必須從我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技術評審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派代表參加,但應嚴格控制參會人數。
(四)會議的召開
技術評審會應在勘查項目現場的基礎上進行,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現場勘查的,應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技術評審會由技術審查機構主持,實行專家組長負責制。專家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專家組對方案編制的質量進行全面審查、把關。
技術評審會會議議程如下:
1.技術審查單位主持會議,組成專家組。
2.專家組推選組長、副組長。
3.由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和主體設計單位分別介紹項目概況和前期工作情況,主體工程設計單位介紹主體工程設計相關情況。
4.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提供項目現場影像資料,并由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用多媒體匯報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內容,匯報的內容應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5.專家提問發表評審意見,方案編制單位答疑。
6.與會專家對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評分,平均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同意通過”、70~79分為“基本同意通過”、60~69分為“原則同意通過”、60分以下為“不通過”。
7.專家組討論,形成技術評審意見。技術評審會議形成的技術評審意見,是完善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據,應當綜合反映專家組和與會各位代表的意見,特別要體現修改補充意見。如技術評審結論性意見產生較大分歧時,應由專家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
(五)技術評審會廉政規定
參加技術評審會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廉政建設工作,嚴格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關于印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審廉政規定(試行)的通知》(水保〔2009〕15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修編、審核、審批等后續工作規定
(一)按規定不需召開技術評審會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方案編制單位根據審查機構出具的修改補充意見進行修編,形成報批稿。報批稿須經審查機構同意并出具審查意見后,方可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按規定需召開技術評審會的,方案編制單位應在技術評審會后,對專家組評審通過或基本同意通過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修編,形成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批稿(以下簡稱“報批稿”),并出具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對照表。評審專家組指定2名以上專家對水土保持方案的修改補充情況進行審核,同意的應在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對照表上簽名確認,并由技術審查機構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技術審查意見;不同意的,應退回繼續完善。對專家組評審原則同意通過的,則報批稿必須經專家組全體成員審核通過,并經專家組組長在評審意見修改對照表上簽字后,方可出具審查意見和辦理報批手續。
(三)經專家技術評審通過的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時間超過6個月的,建設單位應重新申請評審。
(四)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稿必須經方案編制單位和項目業主單位加蓋公章后,方可報批。報批時,項目業單位主應及時向市行政服務中心業務受理窗口遞交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申請表及相關附件。項目業主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報批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申請。
(五)水土保持方案批準后,項目建設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較大變化時,項目業主單位應及時編制水土保持工程變更設計文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年內生產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業主單位須重新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第六條 各縣(區)水土保持方案技術審查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專家審查意見表
2.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質量考核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