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4-63
關于印發《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市級
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財建〔2014〕 24 號
市直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市級
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是指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政府貸(借)款、國債、地方債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管理基本任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
(三)編制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年度預算及年度預算的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四)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造價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工程項目的預算和結算。
第四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依法依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財務的管理和監督。
(一)財政部門是主管政府投資項目(特許建設項目除外)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對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二)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核算部門,負責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協助預算部門編制當年項目的資金預算。
(三)預算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部門,負責編制當年項目的資金預算,參與項目資金監管和辦理資金支付,協助建設單位做好項目會計核算基礎工作。
(四)審計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五)政府造價管理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實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或政府采購,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及咨詢服務等。特許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按合同約定的辦法實施。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建設項目檔案管理。
第二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立項,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文等相關材料報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建設資金的依據。
第八條 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重點項目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規定需派駐財務總監的,財務總監對建設項目實行檢查監督。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服務類等前期工作費用(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水土保持、地質災害等編制與評估;勘察設計、監理、各類檢測及概、預算編審費用等)按照國家及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計費,如政府另有規定的,則按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國家資金的建設項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的,由發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報政府審批,經政府批準后,再由發改部門按規定程序申請國家資金。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的項目,由發改部門直接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資金。
第三章 項目資金預算、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內、外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政府融資資金、國債資金和地方債券資金;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應根據項目批準的規模及項目建設工期,按照年度預算編制時間要求,將下年度項目建設資金預算報預算單位,預算單位審核后編入本單位部門預算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各預算單位編制的部門預算,結合財力狀況,匯總編制下年度本級預算草案,報人大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財務核算集中監管,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中標單位依照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保證金或保函期限按建設工期確定,如提交的為履約保證金,由建設單位開設保證金銀行專戶,期滿后退還。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由項目中標單位(或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經監理、建設單位、預算單位、財務總監審核后送財政部門審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資金支付。財政部門采取分時段每月兩次集中受理項目資金申請(原則上每月第5日、第20日集中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六條 工程價款及各項待攤費用支付比例如下:
(一)工程勘察、設計費,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20%,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過90%,余款在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
(二)工程監理費用,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20%,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過80%,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過95%,余款在質保期滿后支付。
(三)工程價款的支付
⒈工程預付款,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15%,如遇特急工程(搶險、救災等)預付款支付比例不超過30%。
2.合同價款內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工程項目竣工(完工)驗收前,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不超過80%。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后、結算完成審核前,支付比例不超過90%。
⒊合同價款外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總投資估算額內,且工程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的,工程進度款按合同價款內的辦法執行,工程預算未經審定部分,支付比例不超過50%;超出批準總投資估算額的部分,經報市政府批準同意且工程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定的,按合同價款內的辦法執行,工程預算未經審定的,支付比例不超過50%;超出批準總投資估算額的部分,未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⒋工程項目竣工(完工)驗收合格、結算審核完成后,工程價款支付比例不超過95%,余款為質量保證金,保質期滿后支付。
(四)征收補償資金,根據政府批準的預算,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再支付至被征收人,相關部門對資金實行專戶、專項管理。
(五)工程其他費用,包括各類咨詢、評估、檢測等項目報告完成后不再提供后續服務的,報告完成后可全額支付。須提供后續服務的,根據后續服務的要求確定費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過90%,余款工程竣工(完工)驗收合格或約定服務期滿后支付。
(六)政府采購項目的支付比例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實行特許建設的項目,合同約定由政府授權的實施機關(單位)負責的前期工作等項目的費用,由實施機關(單位)負責審批后直接支付至提供服務的相關單位。
第十八條 特許建設項目的回購,由特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政府授權的實施機關(單位)核實并出具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由財政部門安排資金、實施機關按部門預算管理規定辦理回購。
第四章 項目會計制度與財務核算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有建設單位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以及國家關于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法規,嚴格按規定進行財務核算。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建立會計賬簿,做好會計憑證及賬簿的記錄,完整、明晰、及時、準確地反映建設項目的財務活動,并按財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建設項目的會計報表及有關信息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大中型建設項目如需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及配備專職財務人員的,須報請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如項目遠離市區、需聘請專業人員管理等情況的,建設單位需編制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預算,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開支。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生分項工程報廢的,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按規定分清造成工程報廢各方所承擔的責任,并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準報廢的分項工程凈損失,作待核銷處理,項目完工(或取消)后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的城市綠化、項目報廢、水土保持、江河清障、航道清淤、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項目完工(或取消)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沖銷相應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的劃轉,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項資金來源、已交付使用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報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六條 特許建設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第五章 項目工程概、預、結算編制、審核和執行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審核由政府規定的相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完成設計后,建設單位應根據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及時做好預算編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概算審核批文、施工圖預算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項目預算審核。
(一)項目設計嚴格執行限額設計,建設單位和設計部門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總投資估算進行設計,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施工圖設計預算不得超過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超過初步設計概算的,或施工圖預算及其他列支費用總和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總投資估算的,需調整設計及預算或完善規模調整手續,否則財政部門不予受理預算審核和安排資金。
(二)施工圖預算編制,要全面、完整,不缺項、漏項,不高估、冒算和低套預算造價。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預算(招投標的標底造價)未經財政部門審查核定的,工程不得進行招投標,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門收齊工程預算資料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經財政部門審查核定的工程預算,不得擅自擴大或調整預算,不得擅自增加未納入工程預算的其他工程項目,不得提高建設標準,確需調整預算、增加工程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90日內,將工程結算資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收齊工程結算資料后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報告。
財政部門結算審核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時,應嚴格執行《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1號)和《惠州市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的審核,建設單位應將預、結算審核結果報造價主管部門備案,如造價主管部門提出修改意見的,財政部門應根據修改意見調整審核結論。公路交通系統的工程項目根據項目管理的需要,其工程預、結算審核工作由其行業的造價主管部門實施。
第三十三條 特許建設項目概、預、結算按本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與資產移交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廣東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試行方案》對項目建設的績效和預定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并向財政部門提交績效評價自評報告。財政部門應會同發展和改革局等有關部門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考核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于審核部門出具工程結算審核結果后3個月內完成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報財政部門審查批復。項目設有專門機構的,工程竣工后原機構撤銷,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原項目負責人及財務管理人員仍需負責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工作。項目預算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和財務管理規定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應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對所屬的財產物資、臨時設備、工具器具等逐項進行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的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應根據產權所屬,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登記手續,并按下列辦法做好財務處理:
(一)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二)產權不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并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轉出投資的受讓單位,按照現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入賬。
(三)特許建設項目的資產移交由實施機關(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審核后,辦理相關的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的文件資料:
㈠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㈡其他資料。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內容,包括以下兩部分:
㈠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表式見附件);
㈡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 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4.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5. 決算和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6. 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特許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由政府授權的實施機關(單位)負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預算、結算的編制和審定,以及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執行過程中的工程造價爭議,按國家、省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