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43
印發《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關于
科技創新券后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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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科字〔2015〕128號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科學技術局和惠州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關于科技創新券后補助暫行辦法》,現予印發實施。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5年10月14日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
關于科技創新券后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惠市委發〔2015〕4號)文件精神,為我市中小微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引導廣大企業持續加大研發經費(R&D)投入,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后補助是指政府將財政科技資金,采用發放創新券的后補助方式,引導和鼓勵中小微企業創新,支持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購買技術服務以及開展產學研合作等活動。
第三條 開展科技創新券后補助試點工作應堅持鼓勵創新、多級聯動和營造環境的原則,通過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發揮后補助投入方式對企業研發活動的激勵作用,通過省、市、縣(區)等多級地方財政的協調聯動引導中小微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在全市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四條 支持我市條件成熟縣區先行開展創新券后補助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后再逐步向全市范圍推廣。
笫五條 本辦法的補助對象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凡在我市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的中小微企業,并滿足以下任一條件者:
1. 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 近5年內獲國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金)扶持的企業;
3. 科技主管部門主辦的國家、省或市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4. 獲得“GB/29490-20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
5. 近5年內,擁有1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發明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軟件著作權的企業。
(二)科技服務機構
協助中小微企業完成科技研發活動,協助實現科技成果產權化或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服務機構,且在我市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服務機構。
(三)高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
惠州市轄區內向企業提供科技服務或與企業共同完成研發活動的高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
笫六條 科技創新券重點支持企業向高校、科研機構和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成果或技術創新服務,以及為建立研發機構而購買研發設備等。企業申報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工業設計類服務及科技金融類服務不列入本辦法支持范圍之內。
笫七條 補助方式
市財政對各縣區開展創新券后補助采取事前備案、事后獎補的支持方式。各縣區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創新券補助政策,直接受理科技型企業、科研單位、科技服務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的申請并負責審核兌現。根據各縣區上一年度實際兌現的創新券后補助金額,按規定申報審核后,由市財政按期按比例與各縣區清算。市財政后補助經費優先支持開展創新券后補助試點的縣區。
第八條 補助標準
補助資金在市科技專項經費中安排,按各縣(區)上一年度實際發放額度的40%給予補助。
笫九條 辦理程序
(一)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發布惠州市科技創新券后補助申報工作通知、指南,受理縣區申請,由各縣區科技、財政行政部門匯總有關材料,統一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二)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上一年度各縣區實際兌現的創新券后補助情況進行審核,并結合當地的研發(R&D)投入增長等情況,確定補助金額。
(三)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將本年度擬補助的縣區名單、補助金額和有關情況,在市政府網上辦事大廳及市科技、財政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
1.后補助實施方案、審批方式、撥付程序等;
2.后補助申請情況,包括申請單位、申請金額等;
3.后補助資金分配結果,包括獲得補助企業名單、金額等;
4.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5.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四)公示后,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復聯合發文,并由市財政局將經費下達到縣區財政部門。
(五)各縣區統籌使用市財政后補助經費,根據各縣區創新券后補助政策為企業、科技服務機構、高校或科研機構兌現后補助經費。
笫十條 監督管理
(一)獲后補助縣區及其企業、科研機構等應規范使用財政資金,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和使用科技創新券,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嚴格區分創新券和其他研發費用的支出,真實合法地使用創新券。科技創新券不得轉讓、買賣,不重復使用。
(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或委托項目所在地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后補助資金的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或績效評價等。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后補助資金等行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笫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笫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