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61
關于印發《惠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處罰
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惠州市統計局規范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的通知
惠市統字〔2015〕47號
各縣(區)統計局、本局各科(室、中心、所):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的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減少執法隨意性,促進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我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重新修訂和完善了《惠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惠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現將市法制局合法性審查通過的《惠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惠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印發給你們,各縣(區)統計局可根據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惠州市統計局
惠州市統計局規范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處罰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州市統計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惠州市統計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綜合考慮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及相關證據等因素,合理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種類、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在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實施行政處罰時在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上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程序正當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六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律尊嚴,又要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當事人的懲戒教育,增強其依法統計意識。
第七條 統計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行政管理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期一個月內改正統計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一)受他人脅迫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統計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
(一)一年內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等方法阻礙、抗拒統計檢查的;
(五)對證人、舉報人或者統計執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六)惠州市統計局依法認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違法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各情節,在相應的處罰檔次內給予從輕或者從重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惠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作為本實施辦法的附件,是統計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附件中的“應報數額”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統計制度的規定查實認定的數額;“統計違法數額”是指統計違法當事人實際報送的數額與應報數額之差的絕對值。
第十四條 本辦法附件中對一種違法行為涉及兩項或兩項以上指標數據的,按照統計違法數額占上報數額比例最大的一項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及附件中的“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
惠州市統計局規范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1、一年內首次發生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行為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2、一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行為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上述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并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1、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在3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以下幾種情形予以處罰: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超過5000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2、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在30%以上5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以下幾種情形予以處罰: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超過5000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在50%以上7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以下幾種情形予以處罰: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超過5000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4、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以下幾種情形予以處罰: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超過5000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5、統計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超過100%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以下幾種情形予以處罰: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超過5000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6、應報數額為零,對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按照以下幾種情形予以處罰: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6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統計違法數額超過5000萬元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7、統計違法數額不以貨幣計量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參照上述標準,在相應處罰檔次內給予處罰。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1、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經責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拒絕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上述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并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1、對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違法行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上述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并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1、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違法行為,對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上述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并處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六、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1、一年內首次發生遲報統計資料行為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一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行為的,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整改后仍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行為
(一)執法依據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2007年國家統計局令第10號修訂)
第二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于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種類和幅度
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自由裁量的細化、量化標準
1、當年報名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改正情況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2、參加下一輪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責令限期改正,視整改情況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3、在下一輪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后仍不改正的,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