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5-64
關于印發《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惠州市財政局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知字〔2015〕28號
各縣(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范惠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和知識產權強市,深入實施國家和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根據市政府《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惠州市財政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
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惠州市財政局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惠州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和知識產權強市,深入實施國家和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惠州市專利工作實施意見》(惠府〔2011〕1號)、《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我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平臺管理后,有關事項遵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編制專項資金預算,辦理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視情況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評價或引入第三方評價。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并對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組織縣(區)知識產權局、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單位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并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其他評價工作。
第七條 縣(區)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具體項目資金,對市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本級知識產權局做好績效自評,并配合其他評價工作。
第八條 縣(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核推薦項目,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反映和糾正存在問題,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并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其他評價工作。
第九條 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并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做好其他評價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圍和分配方法
第十條 扶持范圍
(一)知識產權創造。主要包括資助國內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有效專利權維持,國內專利授權,美國、日本、歐盟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開展專項激勵活動等項目。
(二)知識產權運用。主要包括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信息應用,專利許可、交易、投融資、保險、運營及高端運用等工作。
(三)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專利行政執法及執法協作,專業市場、會展和行業專利保護,專利維權援助與涉外應對。
(四) 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設及知識產權托管,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與認定,知識產權宣傳、教育、人才培養及試點,對外交流與合作,知識產權政策法規、依法行政及軟科學研究,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評審,知識產權審查評議和統計考核,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及高層次戰略合作等工作。
(五)知識產權服務。主要包括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扶持專利代理、信息分析與應用、法務等專利服務業發展。
(六)建設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城市要求開展的工作,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分配辦法。專項資金主要采取按標準分配、專家評審、集體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專項資金項目按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的目標和任務,提出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整體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會同市財政局制定除專利申請、授權、維持、專項激勵活動、維權援助以外的其它項目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并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平臺(或市知識產權業務管理平臺)和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發布。
第十三條 國內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有效專利權維持,國內專利授權,美國、日本、歐盟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專項激勵活動資助等專利資助資金通過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平臺(或惠州市專利資助管理系統)網上申請,市知識產權局常年受理,并按市政府《關于推進惠州市專利工作實施意見》(惠府〔2011〕1號)規定審核。
第十四條 除國內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有效專利權維持,國內專利授權,美國、日本、歐盟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專項激勵活動資助以外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采取逐級申報、擇優推薦的方式,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應通過所在地的縣(區)知識產權局和財政局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平臺(或市知識產權管理業務系統)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各縣(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擇優向市知識產權局推薦。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專家評審意見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在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平臺、市知識產權業務管理平臺公示。
(一)公示無異議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由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市財政局按《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二)公示有異議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進行異議處理,并在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平臺、市知識產權業務管理平臺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本條第一款程序報批。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國內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有效專利權維持,國內專利授權,美國、日本、歐盟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專項激勵活動資助按獎勵性資金管理,由市知識產權局按市政府《關于推進惠州市專利工作實施意見》(惠府〔2011〕1號)規定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
第十九條 除國內專利申請、PCT專利申請,有效專利權維持,國內專利授權,美國、日本、歐盟國家的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專項激勵活動資助以外的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計劃,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市直單位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
(二)項目承擔單位是縣(區)單位的,由縣(區)財政局按照專項資金具體用款項目及要求,收到市撥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用款單位。
第二十條 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逐級報經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同意。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結算,并逐級上報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核批,剩余資金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二條 預算年度結束后,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向所在縣(區)知識產權局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各縣(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上報的情況進行審核,并按照項目的協議(計劃)時間要求將情況匯總報市知識產權局。項目承擔單位是市直單位的直接報送市知識產權局。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平臺(或市知識產權業務管理平臺)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市審計部門、市紀檢監察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知識產權局要履行專項資金主管部門的主體監管責任,加強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被檢查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14〕26號)的規定,組織各縣區知識產權局、項目承擔單位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并配合市財政局做好其他評價工作;市財政局將根據有關規定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視情況對專項資金實施重點評價或引入第三方評價。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凡屬未按規定專賬核算、專賬管理、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相關責任人,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惠州市知識產權局 惠州市財政局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惠市知字〔200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