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20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財政局
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于
印發《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
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人社〔2016〕158號
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財政局 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14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 州 市 財 政 局
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2016年7月28日
關于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扎實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的意見》(粵人社發〔2015〕166號)、《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通知》(惠府〔2015〕11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為創業孵化基地),該基地是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設在仲愷高新區公園壹號廣場商務大樓,采用“政府主導、省市共建、以市為主、仲愷運營、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模式。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主要為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學生和領取畢業證5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等提供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具備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創業苗圃、創業孵化、公共服務、項目展示對接、商事業務代理等功能,為初創企業(團隊)和個人提供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孵化服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創業孵化基地領導小組,成員主要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仲愷高新區管委會等共同派員組成,主要負責創業孵化基地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貫徹落實領導小組的決定;
(二)草擬創業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創業扶持政策;
(三)統籌規劃創業孵化基地的相關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協調創業孵化基地與各有關單位或部門的關系;
(五)負責組織創業孵化基地的對外宣傳和信息發布;
(六)根據相關細則進行遴選、聘任、解聘評審委員會成員;
(七)引進服務機構,并對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檢查創業孵化基地各項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根據需求,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相應的服務機構。服務機構負責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孵化和日常管理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創業孵化基地設創業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創業導師、企業家及有關專家等組成,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負責對孵化項目和入駐企業(團隊)及個人進行評審。
第三章 創業培訓機構及管理
第八條 創業培訓機構是指具備完整的創業培訓課程體系及專業師資隊伍等準入條件,為創業孵化對象提供創業培訓、創業實訓、經營管理指導、創業項目推介、政策指引、信息咨詢及創業跟蹤指導等專業化服務的機構。
第九條 創業培訓主要包括創業知識培訓、創業模擬實訓和創業專業培訓等內容。
第十條 創業培訓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的信息化檔案,做好培訓教學、考勤記錄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要求,對創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創業培訓的規范性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一條 創業培訓使用省級以上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的,按照廣東省就業創業相關管理辦法執行;使用市級或仲愷高新區就業創業專項資金的,按照市或仲愷高新區出臺有關管理規定實施。
第四章 創業服務機構及管理
第十二條 創業服務機構是指能夠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政策咨詢、項目推介、市場營銷、人力資源、商機對接、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技能培訓、創業沙龍、創業講堂、創業路演、風險投資等服務的機構。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對創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的創業服務進行考核監督,建立創業服務機構考核和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基地服務機構條件或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服務資格:
(一)可服務創業實體數量、創業實體入駐率低于規定標準,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二)不具備創業服務功能或服務性質發生改變的;
(三)不能為服務對象提供入駐時承諾的有關服務,1年內被服務對象有效投訴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四)虛報創業統計數據或偽造有關證明材料取得創業服務資格的;
(五)違法違規經營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六)在申報、使用財政專項資金中出現違規行為的;
(七)違反有關規定,應當取消服務資格情形的。
第五章 入駐條件及程序
第十四條 創業苗圃區孵化期為2年,創業孵化區孵化期為2年(同時,孵化期不超過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孵化期滿后,入駐企業(團隊)和個人應退出孵化基地。對創業示范作用較好和能夠為其他企業(團隊)和個人提供服務的,經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可延長留駐創業孵化基地期限,但最長留駐期限不超過1年,留駐期間不再享受創業孵化基地的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主導產業(創業項目):
(一)互聯網+、電子信息、軟件服務、工業設計、商貿物流、現代服務業、動漫、文化創意、電子商務和跨境電商等產業;
(二)屬于優先發展的產業和有利于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其他產業項目;
(三)有利于大學生就業創業的產業項目。
第十六條 入駐條件:
(一)參加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學完全部課程,有創業意愿、創業目標明確的個人或團隊,經服務機構認定,可不經評審,直接進入創業苗圃區孵化。
(二)創業目標明確、有創新性、市場前景好,3個月內可注冊形成企業法人實體單位的個人或團隊(團隊不超過3人),可申請評審進入創業苗圃區孵化。
(三)創業苗圃區孵化期滿,服務機構認定可以進入創業孵化區孵化的企業(團隊)和個人,經過評審后,可優先進入創業孵化區孵化。
(四)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有自我發展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具備開辦企業和實施孵化項目所需要的基本資金的企業,經評審通過后,可入駐孵化區孵化。自入駐之日起計算孵化期限,2個月內須將工商、稅務等關系轉入創業孵化基地,方可辦理正式入駐手續。否則應退出創業孵化基地,且不可再次申請入駐創業孵化基地。
第十七條 申報
(一)登錄相關網站,下載填寫《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入駐申請表》。
(二)提交申請材料:
1.在校學生需提供身份證、學生證、學校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校證明和“創業規劃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等材料;
2.畢業5年內的大學生(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身份證、畢業證及“創業規劃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等相關材料;
3.已經創辦企業的大學生,除提供以上基本資料外,還需提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等相關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八條 評審
入駐評審按照初審-答辯-評審的流程進行。
(一)初審。服務機構接到申報材料后,對材料進行集中初審。
(二)答辯。初審合格的可參加服務機構組織的入駐答辯評審會。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三)評審。服務機構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分數高低排名,統計評審結果,綜合評審意見,確定最終入駐名單,將評審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十九條 簽約入駐
入駐企業(團隊)和個人需與服務機構簽署《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協議書》,每年簽訂一次,并辦理相關入駐手續。
第六章 在孵企業(團隊)的管理
第二十條 創業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對入駐企業(團隊)和個人實施管理。每年聘請專家組采取實地走訪調研、組織集中匯報、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對入駐企業(團隊)和個人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根據審定結果,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創業服務機構對入駐企業(團隊)和個人行使以下管理職責:
(一)督促孵化企業(團隊)和個人制定年度計劃方案,并以此作為項目實施和檢查的主要依據。
(二)對入孵企業(團隊)和個人進行監管。入駐企業(團隊)或個人在孵化過程中,如果要改變預定目標、變更孵化項目內容或終止孵化計劃時,需提前30天向服務機構提交書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計劃。
(三)對孵化計劃執行不力或缺失,不能完成孵化計劃的企業(團隊)和個人,可取消其入孵資格。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立即取消入孵資格,并配合相關部門追究責任,同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章 入孵企業(團隊)的退出
第二十二條 入孵企業(團隊)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退出創業孵化基地:
(一)利用場地從事違法活動的;
(二)項目已經終止或實際已經停止運作的;
(三)入駐苗圃區孵化滿2年,未通過入駐孵化區評審的;
(四)入駐孵化區孵化滿2年的;
(五)違反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出現其他不宜留在創業孵化基地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 入孵企業(團隊)和個人在收到退出通知書后15日內,結清應繳費用,辦理退出手續,撤出設備。逾期不退出者,組織強行清退,并從逾期之日起收取相關費用。
第八章 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 入駐企業(團隊)和個人可享受可享受廣東省、惠州市和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制定的相關創業就業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團隊)和個人入駐期間:苗圃區孵化期二年享受全額房租減免,“零房租”入駐;孵化區第一年享受全額房租減免,“零房租”入駐,第二年按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
第二十六條 入駐企業(團隊)和個人的創業項目:獲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部門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按獲獎等級,分別給予20、15、10萬獎勵;獲得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部門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按獲獎等級,分別給予10、8、5萬元獎勵;獲得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教育部門創業創新一、二、三等獎獎勵的,按獲獎等級,分別給予5、3、1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 參加創業培訓,并學習完全部課程的大學生,每人給予300元的一次性創業培訓生活補貼。
第二十八條 對于在孵企業(團隊)創業不成功,注銷相關法定注冊登記手續,退出創業孵化基地,可以給予相應的企業(團隊)3000元的創業挫折補貼。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入駐企業(團隊)、個人享受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和相關補貼,由仲愷高新區社會事務局統一受理并發放。
第三十條 各縣(區),惠州區域內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及企事業單位可探索建立相應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無條件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的縣(區),可依托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對有需求的大學生進行創業培訓、創業孵化等服務,建立以廣東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為中心的“一中心多基地”惠州大學生創業孵化平臺。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