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6-27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惠州市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惠市經信〔2016〕466號
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門、財政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16年9月28日
惠州市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市級財政設立惠州市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14〕2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省級節能降耗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工〔2015〕349號),結合我市節能循環經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主要用于推進全市工業節能循環經濟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如實填報申請材料,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項目現場核查、第三方審核、評審等項目審核工作,對項目建設內容、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預算申報,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編制分配計劃,信息公開和績效評價,以及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審核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的合規性,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等。
(三)市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市監察局負責指導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檢舉及舉報,對違規違紀單位及個人依法依規開展查處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應遵循科學導向、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績效優先的原則,確保資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獎勵方式支持。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重點支持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包括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工程、區域熱電聯產工程、余熱余壓利用工程、電機系統節能工程、能量系統優化工程、綠色照明工程等工業領域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含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二)支持節能循環經濟管理服務項目。包括市本級能源管理中心、市監管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節能循環經濟管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等提供的政策宣貫、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能效提升、能效對標、項目審核及評價(驗收)等節能循環經濟公共服務。
(三)支持節能循環經濟示范項目。主要包括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能效對標、能效領跑等活動且成效顯著的企業。
(四)配套支持項目。對國家、省節能循環經濟試點示范、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進行配套支持。
(五)支持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節能循環經濟相關工作。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對象為在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建設符合國家、省和市的產業政策、節能和循環經濟工作要求以及有關規定和程序。
(二)申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必須已經實施完成(具體時間節點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承擔單位必須是市以上(含)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
(三)申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年節能量應當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對符合國家、省支持條件的項目擇優上報。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審定的專項資金總體安排計劃,制定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申報通知應明確扶持范圍、扶持對象、申報條件和材料、扶持標準等內容。依托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平臺開展專項資金申請受理、前置審核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其中,電機能效提升項目按省、市電機能效提升補貼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根據年度專項資金申報通知要求填報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按屬地管理原則向項目所在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提出申請。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專項資金(節能循環經濟示范項目、配套支持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包括申報材料的齊全性、與原件的相符性、申報條件的符合性),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聯合行文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設項目等進行現場核查并出具節能量或投資額審核報告。
第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關于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有關規定,確定項目評審服務單位,由評審服務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
第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擬扶持項目,結合市政府審定的當年資金安排總體計劃和項目情況制定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優先安排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原則上,節能技術改造項目按年節能量不低于400元/噸標準煤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一次性獎勵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其他類項目按一定比例進行獎勵扶持,并對分配計劃在市政府門戶網、市經信局網等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章 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審批意見聯合下達專項資金項目計劃。
市財政局按照國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項目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并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撥付原則上采取一次性全額撥付方式。
縣(區)財政局收到市級專項資金后,必須及時下撥到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包括績效目標申報、績效自評、重點評價及第三方評價、績效督查和績效問責等。
第十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國家、省和市審計部門開展專項資金審計工作。有關單位應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執行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審計檢查意見。
對存在弄虛作假、重復上報等騙取、套取市財政資金,以及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要加大對轄區內項目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配合市、縣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循回避原則,獨立開展現場核查等工作,并對現場核查過程和出具的審核報告承擔全部責任,同時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對核查報告嚴重失實的第三方機構,不予再委托開展我市轄區內專項資金的現場審核工作。情節嚴重的,報請省節能主管部門取消該機構的審核工作資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2月9日。《惠州市經濟和信息局財政局節能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市經信〔2014〕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