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19-19

關于印發《惠州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
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19〕116號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號)、《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促進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的意見》(惠市科字〔2018〕212號),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惠州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2019年7月29日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號)《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促進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的意見》(惠市科字〔2018〕212號),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動。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設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兩個等級。
第六條 各縣(區)科技部門負責對所屬區域內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的認定條件
第七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孵化器獨立核算,至少在科技部火炬統計調查信息系統和省科技廳孵化在線上報一次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三)孵化器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入駐、畢業和淘汰條件,考核辦法,服務內容,創業導師管理等;
(四)孵化器管理機構設置合理,有3名以上管理和服務人員,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50%以上;有實質性的孵化服務(實質性孵化服務包括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培訓、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檢驗檢測、產品試制、投融資、產業資源對接、標準化、法律、稅務服務以及數據、軟件、裝備、設施共享服務);
(五)孵化器物理空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自有或租賃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報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實驗室、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不低于750平方米;
(六)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不少于5家。
第三章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條件
第八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滿1年以上;
(二)孵化器獨立核算,在科技部火炬統計調查信息系統和省科技廳孵化在線至少上報1年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三)孵化器發展方向和目標明確,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入駐、畢業和淘汰條件,考核辦法,服務內容,創業導師管理;
(四)孵化器機構設置合理,擁有5人以上的管理和服務團隊,其中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50%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不少于2人。至少開展3類實質性孵化服務;
(五)孵化器物理空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孵化器自有或租賃孵化場地使用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且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自申報之日起不少于3年。其中,在孵企業使用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75%;
(六)孵化器具有集成化服務能力,能夠提供技術轉移、科技金融、創業輔導、資源鏈接等各類創業服務,簽約科技服務機構不低于5家;
(七)綜合性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專業性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專業性孵化器在同一產業領域內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75%;
(八)孵化器在孵企業中不少于50%以上已申請專利或不少于30%擁有有效知識產權;
(九)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至少有一家企業獲得投融資。
第九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二)企業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范圍;
(三)企業規模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四)在孵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從事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統稱市級孵化器)認定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局組織開展申報,申報程序如下:
(一)申報單位通過所在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核實,并進行現場勘驗后,擇優書面推薦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對縣區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市科技局正式發文公布確定為市級孵化器培育單位、市級孵化器。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其資格自通過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 孵化器應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要求,及時參加國家和省相關統計并填報完整真實數據,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孵化器應積極協調符合條件的在孵企業按照國家、省和市要求做好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 孵化器不參加國家和省相關統計,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相關資料,或連續兩年不參加省孵化器運營評價的,取消其資格。
第十六條 申報市級孵化器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 孵化器按照有關文件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十九條 孵化器應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 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引進海內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內外市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具體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痘葜菔锌茖W技術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扶持辦法》(惠市科字〔2015〕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