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7
惠州市醫療保障局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修改國家醫保談判藥中抗腫瘤部分藥品門診治療期間用藥費用結算相關規定通知的決定
惠醫保發〔2020〕7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批準的《惠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確保改革后的機構職責依法有效履行,決定對《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財政局 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國家醫保談判藥中抗腫瘤部分藥品門診治療期間用藥費用結算相關規定的通知》(惠市人社規〔2018〕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中的“社保經辦機構”修改為“醫保經辦機構”;將第八條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修改為“醫保經辦機構”。
二、將附件1第二條中的“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
三、將附件1第七條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修改為“醫療保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醫療保障局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