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31
惠市科字〔2020〕16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1月23日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廣東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支撐國內一流城市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是指在惠州市內從事科技咨詢、技術評估、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業務居間、經紀或代理服務工作的獨立法人機構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對技術轉移輸出方、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經省市科技部門認定備案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和市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平臺建設運營項目、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培養項目、省科技獎培育庫入庫項目進行補助。
第五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上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50萬元及以上,按照上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的3‰給予技術轉移輸出方補助,每個單位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鼓勵惠州市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轉化活動。對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內轉化且上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3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技術合同交易額3‰給予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運營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鼓勵我市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機構設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點,對省市科技部門認定備案、上年度登記技術交易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上年度登記的技術交易額0.5‰給予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點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鼓勵社會機構結合各自優勢構建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發展壯大技術交易市場。擇優支持一個服務全市、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成效顯著的技術市場交易平臺,三年內累計給予不超過150萬元建設運營補助。
第九條 鼓勵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單位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人員,參與國家層面的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培訓;加快培育發展技術經紀服務行業,大力培養一批懂技術、懂科技金融的專業化技術經理人,推動有條件的高校開設技術轉移相關課程,鼓勵學生選修,開展技術轉移專業學歷教育,每年擇優支持不超過2個技術轉移人才培訓項目,單個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
第十條 按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要求,每年遴選不超過20個優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納入省科技獎培育項目庫培育,對其中符合條件的項目提名省科學技術獎或向省科技廳推薦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在社會力量按相關規定設立的科技獎中獲得一等獎的項目,優先納入省科技獎培育項目庫。入庫項目分一、二檔,提名省一等獎的項目按一檔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提名省二等獎的項目按二檔一次性給予5萬元補助。
第十一條 補助經費來源于年度市級財政科技項目專項資金,由資金使用單位按照《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惠府〔2019〕51號)規定的開支范圍支出。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并及時撥付。市科技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使用年度計劃、提出資金安排建議、組織項目申報、復核、監督檢查等工作,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及政策、項目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轉移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條件建設、業務培訓、舉辦科技成果推介會等技術轉移服務發生的相關支出。
第十四條 受補助單位應加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補助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追究相關單位、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按年度實施。具體申報條件、時間、材料要求、申報流程等以當年申報通知或指南為準。申報主體根據申報通知提出申請,縣區科技部門審核推薦,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召開局務會研究決定,經公示無異議后予以補助。所涉及的補助資金,由市科技局負責匯總當年度的補助項目,提交市財政局在下一個年度進行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鼓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暫行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