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3-4
關于印發《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公安局 自然資源局 住房和
城鄉建設局 交通運輸局 水利局 城鄉管理和
綜合執法局關于惠州市揚塵污染有獎舉報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惠市環〔2023〕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公安局 自然資源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交通運輸局 水利局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惠州市揚塵污染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
惠州市水利局
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3月16日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公安局 自然資源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惠州市
揚塵污染有獎舉報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廣泛參與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有獎舉報工作,揚塵污染的定義及范圍依照《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 揚塵污染有獎舉報以鼓勵舉報,屬地管理,誰查處、誰核實獎勵為原則。
縣區各主管部門(分局)負責受理、查處與獎勵舉報案件。市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受理、查處與獎勵相關舉報案件。
第三條 實施獎勵的部門應將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依法使用舉報獎勵經費,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四條 舉報揚塵污染問題,可以選擇電話、微信或網頁舉報等途徑:
(一)電話舉報:撥打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
(二)微信公眾號舉報:關注“惠州12345”微信公眾號,點擊“微服務”—“環境保護”,按要求填寫舉報內容并上傳舉報材料。
(三)網頁舉報:登錄惠州市網上信訪投訴平臺網站主頁(https://ts.gdwsxf.gd.gov.cn/hz/web/index),點擊登錄,選擇“投訴反映”,按要求填寫舉報內容并上傳舉報材料。
受理單位收到舉報后應當對舉報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查,自收到舉報信息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屬于有獎舉報范圍及受理單位管轄的,納入普通投訴舉報程序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確表示參與有獎舉報:
(一)舉報人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二)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位置、違法情形及照片、錄像等相應線索材料。
舉報人舉報時還可以同時提供以下信息:
(一)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主體或者污染源信息;
(二)能直接證明違法行為的其他線索材料。
第六條 舉報內容屬實的,由受理單位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每宗有獎舉報獎勵舉報人100元-500元電話費充值卡,由受理單位直接充值到舉報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鼓勵縣區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獎勵標準。有獎舉報獎勵的具體審批及發放流程等,由各受理部門制定規范。
根據案件處罰數額給予舉報人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第七條 同一違法行為或者線索有多人分別舉報的,以受理單位收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獎勵最先的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的聯系人獲得電話費獎金,電話費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分配;同一舉報人舉報同一違法主體多項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屬于同一處罰條款的按一案舉報進行獎勵,屬于不同處罰條款的按多案舉報進行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違法主體難以確定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舉報人實施或教唆他人實施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并舉報該行為的;
(三)因自然災害、緊急停電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且被舉報人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舉報人舉報前,被舉報人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或者調查的,或者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五)舉報人為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的;
(六)舉報人為揚塵污染防治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項工作人員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七)舉報內容經查證不屬實等其他依法不應給予獎勵的。
第九條 舉報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受理單位應做好獎金核發工作。在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處理決定書為準),受理單位應以保密的方式為舉報人充值電話費。
受理單位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獎舉報的登記、受理、調查、審核及獎金發放等材料整理歸檔,建立有獎舉報獎金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舉報人對受理單位的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受理單位應當做好答疑解釋工作;對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舉報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制作虛假證明材料舉報的;
(二)制造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陷害被舉報人的;
(三)以投訴舉報敲詐、勒索被舉報人的;
(四)舉報人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二條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透露線索串通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者在辦理舉報獎勵事項過程中未及時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漏舉報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