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國家統計局惠州調查隊 關于惠州市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的通知
經市政府批準,我們對《惠州市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惠市發改價〔2017〕15號,下統稱《聯動機制》)進行修改后重新印發,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聯動機制》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由于我市機構改革后,原屬市民政局的“優撫對象管理服務職責”劃轉到新組建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惠州市司法局關于明確涉及機構改革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函》(惠市司函〔2019〕159號)要求,需對《惠州市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進行修改。
二、《聯動機制》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1.職責部門增加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2.職責分工中民政部門“負責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及撥付資金”的職責內容予以刪除。
3.職責分工中增加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內容,即“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統計轄區范圍內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員基本情況,做好轄區范圍內價格臨時補貼年度財政預算、資金發放等工作。聯動機制啟動后,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縣區)享受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人數”。
4.將《聯動機制》補貼對象(三)特困人員(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中的“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
《聯動機制》其他內容不發生變化。
三、將“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的理由是什么?
《聯動機制》修改過程中市民政局提出,根據《特困人員定人辦法》(民發〔2016〕178號)第九條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不認定為特困人員。因此,我們將《聯動機制》補貼對象(三)特困人員(含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孤兒)中的“孤兒”單獨列為一類補貼對象。
四、《聯動機制》啟動的條件是件么?
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聯動機制》的參考數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聯動機制》:
1.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
2.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五、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如何確定?
以城鄉低保標準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的乘積作為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低收入群眾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元/人·月)=當地同期月均城鄉低保標準(元/人·月)×本市當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百分比漲幅。
2.最低標準:按上述公式計算得出的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發放;超過15元/人·月的據實發放。
六、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方面有什么規定?
價格臨時補貼實行“按月測算、按月發放”。達到啟動條件的,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后及時啟動《聯動機制》,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在通過現有渠道向低收入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注明所發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可簡稱“價格補貼”或“價補”)。當月所有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