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我局制定了規范性文件《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修訂)》(惠市科字〔2019〕112號),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惠州市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惠府辦函〔2018〕17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和依據說明
為貫徹落實省、市科技創新大會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和發展,推進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管理、建設扶持工作,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惠州實際,對原《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惠市科字〔2015〕125號)進行修訂。進一步明確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規范,加大對新型研發機構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具有較好績效的新型研發機構,實現新型研發機構整體提質增效,促進我市創新型城市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修訂內容
(一)總則章節修訂內容
2017年6月8日省科技廳出臺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2018年7月30日召開了惠州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提出爭創國內一流城市,打造集聚創新動能的“第二島鏈”。因此總則作出相應修改,將上述兩個文件精神納入條款當中。
(二)認定章節修訂內容
對標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修訂參考《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相對于原辦法,新修訂扶持辦法僅對研發投入占比和科研人員占比作出量化規定,新增對申報單位的違法和嚴重失信行為的要求。由于新型研發機構是新生事物,省科技廳根據新型研發機構的發展不斷探索完善其認定條件。因此,新修訂扶持辦法中的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適時對標省科技廳最新管理辦法,有利于高水平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和遴選,同時,培育和引導新型研發機構向省級發展。
(三)扶持政策章節修訂內容
加大了新型研發機構獎補力度、拓寬了扶持方式,鼓勵引進港澳創新資源,支持各個新型研發機構以創新為引領,大力加強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助推惠州特色產業集群做大做強。新修訂的《扶持辦法》,除了保持原有的扶持獎勵,還鼓勵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爭取省科技廳獎勵,對省財政支持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研發經費獎補給予50%配套支持、對省財政支持我市新型研發機構新購科研儀器設備獎補給予50%配套支持;對省、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參股企業首次認定為高企的給予10萬元補助;同時實施綜合評價后補助,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綜合評價,A等級補助50萬元,B等級補助30萬元,形成了鼓勵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
新修訂扶持辦法的資金扶持方式和類別有所改變,從原有側重資質認定獎補,轉向側重研發投入和綜合績效評價后補助,可激發各新型研發機構產品和服務研發、技術服務的積極性,引導新型研發機構加大科研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創新創業孵化,提高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實力和專業服務水平,促進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
同時,對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等措施給予專門支持,并落實最新出臺的《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 號)中與新型研發機構相關的政策。
(四)組織與實施章節修訂內容
明確扶持資金的獎勵性后補助性質,規范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項目后補助項目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科函規財字〔2016〕1739號)“三、后補助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要求:”“(一)屬于‘獎勵性后補助’‘共享服務后補助’的,立項時補助對象相關工作已完成,財政資金對鼓勵實施的行為(研發投入等)、科研行為的效果或共享服務績效給予獎勵,相關資金應及時撥付到位,并由項目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五)管理與考核章節修訂內容
規范了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牌匾授予、有效期、管理考核和“一事一議”政府引進的新型研發機構綜合評價要求。明確新型研發機構應按市科技局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報送機構的建設進展情況、主要數據指標及建設計劃等。強調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特性及以創新成果和產業化程度為重點進行綜合評價,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與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另外,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修改新型研發機構重大事項變化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