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代擬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亞灣石化區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告》出臺背景
大亞灣石化區為我市重要化工生產基地,為加強大亞灣石化區治安管理,確保石化區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肇事肇禍,特制定出臺本《通告》。
二、制定《通告》的政策依據
《通告》在不突破現行管理體制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相關規定起草。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在黨政機關、軍事管制區、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貯存、大型物資儲備、監管場所等重點敏感單位、部位及其設施上空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
三、《通告》的主要內容
《通告》明確了“低慢小”航空器含義及禁飛區域(大亞灣石化區、荃灣港區以及馬鞭洲全部區域),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未經市飛行管制部門等審批權限的部門審批同意在大亞灣石化區上空進行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凡取得市飛行管制部門等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審批同意的飛行,在每次飛行前必須向屬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報備。公安機關將對違規飛行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予以迫降或者“擊落”,并予以嚴厲的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呼吁市民配合公安機關工作,鼓勵市民積極發現、規勸和舉報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違法飛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