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經印發,《通知》解讀如下:
一、修改必要性、可行性
(一)必要性。《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2016年11月14日頒布實施。實施以來,有效地規范和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發展,更加方便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有效期即將于2021年11月屆滿,且鑒于有繳存職工在《通知》實施過程中提出了合理化建議,需要對《通知》進行修改并重新發布。
(二)可行性。為貫徹落實租購并舉住房制度,加大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我中心對《通知》進行了修訂,經向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后形成《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規定的通知(送審稿)》。辦法實施后,將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便民服務水平,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防范住房公積金騙提風險。
二、起草過程及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起草過程
2016年我中心組織起草了《通知》,該政策實施期間,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職工實際租房負擔和其他住房消費,改善租房條件,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現我中心根據我市市場租房情況,對《通知》的內容進行了梳理、核對。一方面為了嚴格貫徹落實租購并舉住房制度,加大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考慮到中心資金整體情況,在《通知》基礎上,對其中租房提取重新修訂起草了《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規定的通知》。修訂的主要事項:1.提高了租房的提取比例以及提取額度;2.取消其他住房消費提取。由于租房提取比例和額度的提高及人才貸款及商轉組合貸款的實施,我中心的資金池壓力較大,且其他住房消費提取不在國務院公積金條例的規定提取范疇內,只是在省內可提取的一個提取條件,為了防范資金風險,保持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所以屆滿后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不再執行。
三、法律法規依據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
(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公安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粵建金〔2018〕115號)。
四、主要內容
(一)明確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分別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
理由: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規范租房提取額度。
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公租房)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賃商品住房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繳存額的50%,且每人每月不超過800元。租房每年提取一次,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兩次提取間隔必須滿12個月。
理由: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第二條: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并業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批同意。
(三)簡化租房提取要件。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租住商品住房,簽訂無房承諾書后,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本人名下正常使用的一類銀行卡,不再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材料。職工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如實申報。
理由: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第三條“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和第四條“提高提取審核效率。各設區城市要加強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建設,方便職工辦理提取業務”,為提升減證便民水平,推行承諾制事項,我中心不再需要職工提供無房證明,以簽訂承諾書方式代替。
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