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補助辦法》解讀
為進一步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推動全市歷史建筑保護與利用,規范和監督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補助資金使用,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充分研究論證,我市制定了《惠州市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貫徹落實《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歷史建筑,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歷史建筑也是歷史文化、留住鄉愁的重要載體。為加強歷史建筑維護修繕,《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維護修繕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激勵和引導保護責任人主動維護修繕歷史建筑。自2013年以來,我市共公布了兩批歷史建筑。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歷史建筑256處,主要為清晚期及民國建筑,特別是部分鄉村祠堂類歷史建筑,規模較大、工藝精湛,具有較好的歷史文化保護價值。歷史建筑維護修繕成本高,保護責任人維護修繕歷史建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通過對歷史建筑維護修繕適當補助,引導保護責任人加強歷史建筑日常維護,激勵保護責任人主動修繕,避免歷史建筑因年久失修倒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金補助范圍。明確所補助的歷史建筑是指我市范圍內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歷史建筑。(第二條)。
(二)部門職責分工。歷史建筑維護修繕主要牽頭負責部門為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中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申報、補助資金向縣(區)轉移支付申請、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計劃編制和指導等工作;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計劃編制、核實,落實補助資金的管理、發放、監督等工作。市財政、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三條)。
(三)維護修繕分類。歷史建筑維護修繕分為兩類,即輕微修繕和非輕微修繕,對于輕微修繕的內容保護責任人可按相關法律法規自行修繕(第四條)。
(四)年度計劃制定和資金撥付程序。明確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計劃制定和撥付程序,保護責任人修繕前提出申請,待保護責任人按要求完成維護修繕后撥付(第五條、第六條)。
(五)申報補助材料。為簡化辦理流程,結合管理需要,明確了申請人需提交的4項材料(第七條)。
?。┚S護修繕補助標準。將歷史建筑補助標準按產權屬性進行分類補助。補助標準參考了廣州、常州等地做法,國有歷史建筑修繕由市級財政按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且不超出修繕總費用的50%。非國有歷史建筑按輕微修繕由市級財政補助每處1萬元/年,非輕微修繕由市級財政按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且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予以補助(第八條)。
(七)關于法律責任。對違反《辦法》相關規定,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設定了法律責任,本《辦法》不再設定法律責任(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