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惠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
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市場監管領域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制定《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惠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指導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適應新形勢發展,大力推廣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的需要。近幾年來,全國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相繼出臺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對違法情節顯著輕微且未造成違法后果的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不納入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范圍,避免市場主體在發展過程中因顯著輕微違法被行政處罰后在社會商譽、資格認定、優惠政策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從而導致因小過失而貽誤大發展。二是貫徹過罰相當原則的需要。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是規范執法行為的需要。在執法實際中,行政執法部門對于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減輕或不予處罰決定時,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間,對違法情節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執法單位對是否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時常理解不一致,導致處理結果不同,嚴重影響執法權威和形象。清單梳理了執法中常見的不予處罰的情形,統一標準并予發布,有利于統一執法尺度,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
二、制定依據
(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不應簡單生硬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三、主要內容
《惠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共涉及市場監管13個領域66個事項,其中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方面2項,廣告管理方面10項,電子商務管理方面8項,知識產權管理方面8項,計量規定方面7項,認證認可規定方面4項,產品質量管理方面1項,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方面4項,食品管理方面7項,醫療器械管理方面1項,化妝品管理方面9項,價格和市場競爭管理方面3項,其他市場交易和市場秩序管理方面2項。
四、其他說明
本著積極、審慎的原則,《惠州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不是免于處罰情形的全部歸納。對于清單之外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將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因素,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也不得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