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解讀
為規范和加強我市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管理工作,落實中央、省關于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的最新要求,我市制定《惠州市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277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4〕32號)有關要求,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說明及依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9次常務會議于2014年12月31日通過《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粵府令第20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6月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7年1月26日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粵辦發〔2017〕3號),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17年8月6日印發《惠州市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惠市委辦發〔2017〕7號)。上述文件對行政機關聘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近年來,我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存在不少問題,如:缺少統一規范的聘任條件及程序;聘任工作處于各自為政的無序狀態;法律顧問管理、考核、監督、評價、獎懲、報酬支付等工作均缺乏相應的制度規范,導致法律顧問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工作責任心不強,提供的法律服務質量不高。因此,在充分總結我市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辦法》,吸納中央、省、市新出臺的相關規定,以便適應我市行政機關法律顧問工作新形勢的需要。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三十六條,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總則部分(第一條至第九條),主要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法律顧問機構組成及職責、經費保障、工作原則等。《辦法》明確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本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指導、監督同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辦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實現配備法律顧問全覆蓋。《辦法》強調行政機關對本單位決策事項的合法性負責,行政機關作為決策承辦單位的,承擔決策事項的法律論證主體責任,并對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提出具體的要求。
第二部分是法律顧問配備與職責(第十條至第十四條),《辦法》明確行政機關法律顧問的范圍,區分內部法律顧問及外聘法律顧問的選任和管理,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法律顧問機構的主體作用、內部法律顧問的基礎作用和外聘法律顧問的支撐作用,建立以內部法律顧問為主體、外聘法律顧問為補充的法律顧問隊伍。法律顧問機構以集體名義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外聘法律顧問通過法律顧問機構發揮作用。
第三部分是外聘法律顧問的管理(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五條),具體包括外聘法律顧問應當具備的條件、聘請程序、服務合同內容、報酬確定原則、回避、解聘及管理。《辦法》提出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編印外聘法律顧問人才名錄和機構名錄供選聘參考。《辦法》明確外聘法律顧問在辦理行政機關法律事務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應當履行的義務,對法律顧問退出機制予以完善。
第四部分是法律顧問監管及責任追究機制(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辦法》利用法律顧問工作備案、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定期抽查、專項檢查、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律師行業信用建設、依法行政考核、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等多個抓手,切實加強對法律顧問的監管工作。《辦法》還明確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法律顧問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外聘法律顧問的法律責任。
第五部分是附則部分(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辦法》規定街道辦事處、各類經濟開發區、新區管理委員會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