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惠州市區既有住宅
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惠市規建[2018]20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效期現已屆滿廢止,為確保補助政策的連續性,市自然資源局在對原《辦法》進行吸收和借鑒的基礎上,按照新出臺的上位法和上級政策對增設電梯財政補助方面的規定,結合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制定了新的《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業經十三屆16 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實施。為使公眾能更準確了解制定背景、法律依據和政策的有關特點,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加裝電梯”已于2018年起連續多年寫進政府工作報告。自此,我國眾多城市相繼出臺政策,把電梯加裝納入新一輪城市建設行動計劃,并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在此背景下,原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發布實施了《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及《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財政補助實施辦法》。
原《辦法》實施3年來,得到有關單位、既有住宅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貫徹和執行,市區老舊小區增設電梯辦理業務大幅增加,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達到了預期目標,切實提升了廣大居民生活質量和幸福感。現該辦法有效期屆滿,市自然資源局制定了新的《實施辦法》,對原《辦法》補助政策進行了延續,同時在資金管理上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制定意義
1、經初步摸排,我市民眾特別是老舊小區業主、老人對增設電梯訴求強烈,發布實施《實施辦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意向業主的經濟壓力,加大了對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支持力度。
2、新的《實施辦法》,對原《辦法》補助政策進行了延續,同時在資金管理等內容上進行了修訂完善,該《實施辦法》對規范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本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本級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領作用,加大對我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工作的支持力度具有重大意義。
三、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三)廣東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設函[2008]481號)
(四)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延用《惠州市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21〕4號)
四、主要內容
結合我市實際,《實施辦法》全文共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一、二、三、四、五條主要闡明《實施辦法》的制定依據,界定補助資金的概念【由市(區)財政安排,用于推進我市市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資金】,并明確其適用范圍為惠州市區(含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各縣可參照執行。還明確各區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為補助資金管理部門以及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適用原則。
(二)第六條規定了補助的適用范圍,即可按本《實施辦法》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項目,并明確增設電梯項目已通過其它途徑取得財政資金補助的,不得重復申請補助。
(三)第七條明確了補助的標準即每臺電梯補助五萬元,并對減半補助進行了規定。
(四)第八條確定了補助資金的所有權歸屬和發放原則,即歸全體出資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補的原則發放。并明確了補助資金的申請人和所需提供的申請材料。
(五)第九、十條明確了業務受理后的審核流程,其中包括了公示程序、審核程序、支付程序。
第十條還明確了惠城區的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他區的補助資金由各區財政承擔。
(六)第十一條明確了補助資金發放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部門。該條還對騙取或違規使用資金的處理進行了規定。
(七)第十二條規定了《實施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