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9年6月,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并出臺了《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2019年8月,廣東省文旅廳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文旅市〔2019〕129號)要求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2022年中央一號文件、廣東省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把民宿發展納入到年度計劃中;2022年3月,《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發布,提出:加快發展鄉村民宿,完善產業鏈條。
近年來,我市民宿發展迅速,已成為旅游產業中最具活力的行業之一,但因登記管理標準、房屋權屬證明事項等不夠明確具體,納入系統并進行登記管理的民宿與實際經營數量還存在較大差距,一批未登記民宿管理缺失,直接制約了我市民宿發展。出臺《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可以有效解決我市民宿管理標準不明確、管理依據不足、管理部門職責不清及事中事后監管困難等問題,同時,提升民宿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并帶動盤活城鄉閑置資源,推動鄉村振興發展。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二十六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到第三條,共三條,說明了本細則制定的依據與目的,明確了民宿定義、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
第四條,提出民宿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明確了主要部門的民宿管理職責。
第五條到第九條,共五條,規定了民宿在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到第十九條,共十條,明確了民宿經營者在民宿經營服務與內部管理過程中需遵循的基本規范。
第二十條到第二十三條,共四條,明確了民宿開辦程序及登記備案要求。
第二十四,明確了民宿星級評定的標準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明確了民宿日常監督管理制度,明確政府相關部門職責監督管理機制及行政處罰依據,以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信用約束。
第二十六條對《實施細則》施行日期作了說明。
三、主要關注點
(一)關于民宿的定義
根據《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政策解讀,民宿既包含城鎮民宿,也包含鄉村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產權的房屋開辦,也可以依托通過租賃等合法途徑取得使用權的房屋開辦,或通過租賃當地政府具有托管權的房屋取得使用權開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民宿定義中的“其他條件”指閑置學校等民用建筑。“民宿主人參與接待”是民宿的一個重要特征,定義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業主、投資人或者經營管理者。
(二)關于民宿規模界定
《實施細則》采用的民宿客房規模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
對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客家圍屋等)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民宿,參考省內其他城市做法,在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單幢建筑的經營客房數量可適當放寬至不超過20間(套)。
(三)關于民宿消防要求
根據民宿所處位置、建筑類型的不同,對其消防安全作了分類要求。利用鎮村居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 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場所規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參照《防火導則》執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要求。
(四)關于民宿登記制度
《實施細則》遵循便民的原則,根據民宿的特點與發展實際,在不增加行政審批的前提下,設立了民宿登記制度。考慮到監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民宿應依法申領營業執照,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民宿,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五)關于民宿房屋權屬證明和安全鑒定
《實施細則》將民宿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范圍明確為民宿經營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主要包括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及土地使用歷史批文(各時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征、撥(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范圍得到了明確,守住了房屋合法性底線的前提下,適度擴大了權屬證明材料范圍,一定程度解決了農村民宿登記難問題。同時,根據國家對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民宿為自建房的還需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合格材料,加強了民宿領域房屋安全管理。
(六)關于民宿品牌標識
《實施細則》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登記后,協調指導民宿經營者登錄廣東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統完成信息系統登記錄入。對已登記的民宿統一使用“廣東旅游民宿”品牌標識,未按《實施細則》辦理登記的經營單位不得使用該品牌標識,加強民宿品牌建設的同時,推動民宿登記工作,規范民宿管理。
(七)關于合法經營承諾制
《實施細則》主要在三大方面強調了民宿的誠信經營。一是在民宿登記時,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并承諾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民宿開辦要求以及相關規范開展經營活動,實行承諾制度;二是在民宿經營過程中,要求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應當客觀、真實;三是要求民宿經營者在開辦民宿進行民宿登記時,需要簽訂《惠州市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
(八)關于對違法違規經營處罰
《實施細則》明確,對民宿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或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處罰。其中《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不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裝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明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六條明確:辦理民宿登記時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