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解讀
《惠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各級消防法律法規都明確了火災事故的調查主體為消防救援機構,但是并沒有對火災事故的調查程序、范圍、要求及組織實施進行明確,導致在現實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歧義,甚至由于各職能部門對相關法規的理解偏差,而無法及時有效地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從而耽誤了火災事故調查,滯后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和責任處理,因此,結合我市實際出臺一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顯得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二、《規定》出臺的依據是什么?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3.《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4.《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省政府令282號)。
(二)文件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
2.《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能夠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通知》(惠市委辦字〔2020〕60號)。
三、主要內容是什么?
《規定》在結構上不作分章表述,共29條,內容主要包括調查權限及火災性質、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生效日期等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
一是對《規定》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對不同等級的火災事故調查權限進行明確,做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二是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權屬性質和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運行模式。三是明確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對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和工作分工做了明確,保證火災事故調查組的高效運行。
(二)嚴格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一是完善調查組的成立機制。發生火災事故以后,經過評估需要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按審批權限報請所屬的人民政府進行審批。二是設定火災事故調查功能組的職責分工。《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要求,設定了各功能組的職責分工,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各功能組能夠按照工作要求迅速開展工作。三是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機制。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明確了對有關部門及其公職人員在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安全責任案方面存在的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處理權限和程序,確定了調查報告提交期限和處理情況的報告期限。
(三)完善后續管理監督機制。
一是建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機制。對評估的方式、評估內容和工作要求、報告備案、工作人員追責問責情況進行了明確。二是完善了火災事故后續跟蹤機制。在火災事故調查組結束工作以后,定期對相關整改要求進行跟蹤評估,防止整改建議和措施不落地的情況,調查報告出臺后持續對該事故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三是對評估的方式方法進行明確。為規范評估組的工作方式,統一工作標準,避免評估組隨意擴大評估范圍,對現場評估的工作方式進行了明確,使評估更具可操作性。
(四)其他內容。
對與現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有出入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