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城鄉管理方面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及《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一)》(以下簡稱《基準(一)》),現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一是城鄉管理法治化、規范化的需要。近年來,城管執法事項由于社會事務的增多和城鄉管理的需要不斷擴大, 相對穩定的法律規則難以滿足城市迅速發展的管理需求,需要城管部門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規制,以應對復雜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對于我市城鄉管理類的行政處罰事項做出相對統一的標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能夠使執法人員通過專業的理性判斷,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法律精神行使執法權,確保執法行為公正透明。也有助于進一步提高廣大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避免滋生執法腐敗現象,從而真正實現執法為公,執法為民的宗旨。
二是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重要舉措。隨著我市《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惠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惠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5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實施,涉及城管執法的市級執法事項四十余項,其中有43項存在裁量幅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等省級文件僅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及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設定的處罰事項進行裁量,無法適用于市級執法事項。目前《基準(一)》涉及43個事項自由裁量權基準,后續待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出臺后,將繼續制定出臺城管系統處罰權基準。
三是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需要。202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要求,要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國發〔2021〕26號文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和《基準(一)》對照法律法規,依據市級執法事項涉及的不同行政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實際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細化量化各行為的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對于防止違法執法、越權執法、簡單粗暴、畸輕畸重有著重要作用。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3.《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
4.《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5.《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
6.《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工程建設與建筑業類)》
三、文件主要內容
(一)《規則》的主要內容
《規則》共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及適用范圍。二是明確了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原則。三是明確了適用不予處罰、從重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具體情形。四是明確了《規則》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法律銜接問題。五是明確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基準(一)》的主要內容
《基準(一)》共四十三項,主要包括違法行為事項名稱、適用法律名稱、違則、罰則、違法程度、違法情節、處罰幅度及法律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明確了以下事項:
一是對法規、規章已規定具體的行政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保留適用原規定,如《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跨市轉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直接適用每立方米1萬元的裁量,不再列入此基準中。二是對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確了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如對部分以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時適用從重情節,或責令停工等措施。三是參照省自由裁量基準最新征求意見稿及行政執法兩平臺審批表格中對于裁量檔次分為“從輕、一般、從重”三檔,不再沿用原省自由裁量基準中“輕微、一般、嚴重”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