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等文件要求,我市作為廣東省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重點城市之一,需建立完善制度機制,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為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認定范圍及程序等,特制定了《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
二、政策法規依據
2021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發布,要求各地要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各地要精簡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和環節,構建快速審批流程,提高項目審批效率。
2021年11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出臺,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實際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審批流程及操作指引。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類型。《認定辦法》適用于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企事業單位自由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新建和其他途徑籌集等六大渠道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分為新增項目和既有項目。
(二)明確項目認定主體。《認定辦法》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按照全市統籌、各縣區負責的原則。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的政策制定、監督考核和項目認定備案等工作。各縣(區)政府是轄區內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房源籌集、項目審批等工作。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認定等工作。
(三)明確項目認定標準。《認定辦法》明確了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新增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標準: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且年度漲幅不超過5%;出租對象應當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采取集中式租賃方式,且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于 50套(間),針對項目認定類型進一步明確了運營年限。既有項目原則執行新增項目認定標準,確有困難的,在滿足相關標準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認定標準。
(四)規范項目認定程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常年接受申報,申請人可通過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項目基本資料、建設運營方案及其他依法應提交的材料,經申報、審查、認定等程序進行認定,取得項目認定書后,憑項目認定書辦理各項建設和運營手續,并按規定申請享受土地、財政、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等優惠政策。
(五)明確項目監督管理。《認定辦法》明確了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整體確權、整體轉讓,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由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進行全過程監督,在項目建設期和項目運營期不定期開展檢查。針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續期、注銷和運營期限內需整體轉讓等程序,《認定辦法》明確了具體規則,形成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準入、退出閉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