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依據和意義是什么?
《惠州市水利局關于劃定東江干流惠州市河段2023年度河砂可采區、禁采區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關于劃定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暫行規定》(粵水建管〔2013〕184),目的是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范河砂禁采區和可采區的劃定,保障防洪、供水、航運和涉河建設工程設施安全,維持水生態健康發展。
二、征求意見過程中提出了什么意見建議?
《公告》征求了省東江流域管理局、東江航道事務中心,惠城區、博羅縣政府,市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惠州海事局等9個部門意見,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30天,同時召開座談會征求了3家行業企業意見。期間收到4個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其他部門、社會公眾及行業企業均無意見。其中省東江航道事務中心、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等3個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均已全部采納。省東江流域管理局提出的意見建議主要為:《公告》中“2020年C”可采區、“2023年3號”可采區位置均位于泰美鎮嶺子頭村河段主河槽,且“2020年C”可采區采砂期限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詳見附件)。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2020年C”可采區在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須立即停止開采。為此,“2020年C”、“2023年3號”可采區不可再納入2023年度可采區范圍。
針對省東江流域管理局提出的意見建議,經研究后部分采納。理由:因“2020年C”可采區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已于2022年10月28日書面提出延長河砂開采期限74天的申請,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通過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同意該采區延長開采期限,因此“2020年C”可采區仍保留納入2023年度可采區范圍。
三、禁采區的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堤防工程管理范圍;攔河水利工程上下游2000m以內河段;渡口上下游200m以內范圍;公路橋上游500m下游1000m-3000m以內河段(特大橋3000m,大型橋2000m,中小型橋1000m);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2000m以內河段;水文站上游1000m下游3000m以內河段等。
四、主要制定了哪些方面內容?
《公告》共有兩大項內容。1、禁采區、臨時禁采區,共含有七項禁采區,分別是,東江(劍潭)水利樞紐至石龍河段禁采區:東江(劍潭)水利樞紐至石龍河段范圍;深圳東部供水工程取水口至東江(劍潭)水利樞紐河段禁采區:深圳東部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m至東江(劍潭)水利樞紐河段范圍;嶺下水文站河段禁采區:嶺下水文站上游1000m至下游3000m河段范圍;公莊河口至盤沱水廠取水口河段禁采區:公莊河口上游2000m至盤沱水廠取水口下游2000m河段范圍; 蘆泰東江大橋禁采區:蘆泰東江大橋上游500m至蘆泰東江大橋下游3000m共3.5km長河段范圍;觀音閣水廠至觀音閣水文站至觀嵐大橋河段禁采區:觀音閣水廠上游1000m 至檳榔潭碼頭下游2000m共11.0km長河段范圍;瀝口水利樞紐-秋香江口河段禁采區:瀝口水利樞紐上游2800m至秋香江口下游2000m共8.1km長河段范圍。一項臨時禁采區。可采區河段及禁采區以外的河段為臨時禁采區。2、可采區,共有四個可采區,分別是,“2019年4#”可采區、“2020年A”可采區、“2020年B”可采區、“2020年C”可采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