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鍋爐煙氣排放管控,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惠州市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22〕32 號),為指導和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通告》相關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通告》發布的背景
惠州市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不斷開創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新局面,近幾年,環境空氣質量得到較大改善,持續排名全國重點城市前列,但臭氧污染問題較為突出,2021年臭氧作為首要污染物的天數占比達到了83.9%,且近年來呈現上升趨勢,治理好臭氧污染成為空氣質量進一步提升的關鍵。研究表明,地表臭氧是二次生成的大氣污染物,在人類活動中排放的主要大氣污染物中,其生成的主要前體污染物是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要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加強對其前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其中,氮氧化物的人為排放源主要包括電廠、鍋爐、窯爐等的廢氣排放,以及機動車、船舶等的尾氣排放,因此,加強鍋爐廢氣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減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二、《通告》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2.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規定:其它鍋爐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鍋爐燃料及蒸噸類型、地域范圍及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
3.《廣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粵環〔2021〕10號)提出:逐步開展天然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
4.《廣東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2021-2025年)(規審稿)》提出:推動燃氣鍋爐實施低氮燃燒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mg/m3。
5.《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2021年工業爐窯、鍋爐綜合整治重點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461號)提出:收嚴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全省新建燃氣鍋爐要采取低氮燃燒技術,氮氧化物達到50mg/m3。各地要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要求科學制定燃氣鍋爐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公告,提請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發布實施。
三、《通告》出臺的作用
氮氧化物的排放對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有較為明顯的影響,是造成臭氧、二氧化氮、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物?;葜菔泄I企業基數較大,其中工業燃氣鍋爐、生物質鍋爐使用數量也較多,是惠州市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來源之一,對惠州市空氣質量的影響不可忽視。目前惠州市多數工業企業在用鍋爐的燃燒尾氣為直接排放,尾氣中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濃度仍較高,執行《通告》將有效推動燃氣鍋爐、新建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治理,促進鍋爐尾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四、《通告》的主要內容
《通告》對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范圍、執行時間、執行要求和《通告》實施時間等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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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規定的執行范圍為惠州市全部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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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規定的執行時間為(1)對于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自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氣鍋爐、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2)對于現有燃氣鍋爐,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的現有燃氣鍋爐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1.《通告》規定的執行標準為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國家、廣東省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該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按照更嚴標準執行。
2.對生態環境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出了在用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方面的工作要求。
?。ㄋ模橥ǜ姘l布施行時間和有效期,通告自印發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