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一)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嚴格控制編外人員,從嚴規范適用崗位、職責權限和各項管理制度”等有關精神;
?。ǘ┯行Ы鉀Q當前我市編外人員存在的管理考核和退出制度不健全、薪酬待遇標準不科學、現有購買服務和勞務派遣用工方式與上級文件精神不一致等問題;
?。ㄈ┘訌娛兄本幫馊藛T隊伍建設、完善薪酬待遇標準和管理制度、增強崗位吸引力和歸屬感。
二、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指導意見》(粵人社規〔2020〕43號)等。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8部分33條。內容與當前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變化。
(一)名稱不同。當前稱為“編外聘用人員及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新辦法統稱為“編外人員”,便于統一規范化管理。
(二)用工方式不同。當前用工采取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與通過第三方勞務派遣用工相結合的方式;新辦法統一采取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方式,與《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關于“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購買服務和勞務派遣的方式變相用人”的精神相適應,也符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指導意見》(粵人社規〔2020〕43號)的相關要求,便于下一步的規范化管理,增強編外人員歸屬感和工作責任心。另外,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編外人員管理需遵循其相關規定。
(三)用工單位范圍不同。當前,“編外聘用人員及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適用于市直機關及所有事業單位;本辦法中的“編外人員”只適用于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委、民主黨派、群眾團體等市直機關,以及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極少數經惠州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管理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批準的事業單位,進一步壓縮了用工單位范圍。市直各公立高等學校、中職院校,公立醫院等單位編外人員管理辦法由教育、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牽頭擬制并規定程序報批后印發執行。市直其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應以購買服務事項或其它方式解決新增任務和人員不足問題,確有使用編外人員需求的,經聯席會議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遵照本辦法執行。
(四)適用崗位范圍不同。當前,市直機關及所有事業單位存在符合條件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的均可申請編外聘用人員或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指標;本辦法規定,臨時性工作和“倉儲管理、會務輔助、司機、水電、園藝、保安、保潔(含環衛)、廚房”等后勤保障服務類工作均應采取社會化保障模式推向市場,不能申請編外人員指標,從崗位類型上嚴控編外人員總量。
(五)招聘條件不同。當前的“編外聘用人員及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中,大部分為高中(中專)及以下學歷。新辦法中的專業技術編外人員須具有助理級以上職稱,或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證(特殊崗位可放寬至中級工職業資格證或大專學歷),所學專業須與擬從事工作相同或相近;行政輔助編外人員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輔警等特殊崗位可放寬至高中或中專學歷)。
(六)薪酬待遇結構和標準不同。當前只分普通崗和技術崗兩類,工資待遇不能較好地體現人員素質差別,標準也相對較低;本辦法根據編外人員的學歷學位、職稱及職業資格證等級,將工資待遇區分為7級6檔,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強其歸屬感和工作責任心,逐步提高編外人員隊伍的綜合素質。薪酬待遇的具體標準將另行制定并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