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消防水源的管理,確保本市消防用水,提高抗御火災能力,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政府制定并發布了市政府規章《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施行。為指導公眾和有關部門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原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于2017年12月實施,有效期為5年,2022年12月份該《辦法》到期。為確保工作有序銜接,重新制定了《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進一步對我市消防水源管理進行規范。
二、主要內容
(一)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開展問卷調查。共向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供水企業發放調查問卷107份,收集意見建議542條。二是開展消防水源底數清查,全面摸清了全市消防水源現狀。三是實地走訪調研。規章起草專班調研走訪涉及消防水源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供水企業和部分鎮街,了解相關部門在消防水源規劃、設計、建設、使用、維護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惠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在結構上不作分章表述,共19條,內容主要包括:一是闡明《辦法》的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
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條)
二是明確消防水源的定義。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國家規范等要求設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第三條)
三是厘清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消防水源管理職責。對消防水源建設經費來源,消防水源規劃編制、建設、使用過程中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進行了細化。(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四條)
四是明確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建設主體、設置條件和設置的具體要求。鼓勵將水質、水量有保證的中水、循環冷卻水、雨水等作為消防水源的取水來源。(第六條、第九條)
五是確立市政消火栓建設“三同步”制度。要求市政消火栓應當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與市政供水管網同步投入使用。(第七條)
六是明確消防水源的維護和管理主體,并對消防水源維護管理提出具體要求。市政消火栓由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移交供水企業或者屬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由所屬人民政府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七是對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進行了指引,對重要用語進行了釋義。(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