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
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現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試行》)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施行時間為2021年3月1日,目前該文件已實施超過兩年時間。為了解《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實施后的可操作性、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影響因素等情況,市自然資源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后評估工作,形成實施后評估報告,并經專家論證通過,建議對《管理辦法試行》進行針對性修訂完善后繼續實施。市自然資源局根據評估結論和專家論證意見牽頭開展《管理辦法試行》的修訂工作,并會同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起草過程
《管理辦法》征求了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相關單位、市房地產協會等單位和部門的意見,充分采納吸收了合理意見,對于未采納意見,起草單位與相關單位進行了協商溝通,形成了一致意見,并在《惠州日報》、市政府網站和市自然資源局網站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管理辦法》經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所提意見基本采納,現已經市政府同意印發。
三、《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一個條款,體例基本與原管理辦法相同。
第一至第六條主要闡明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界定了本辦法所稱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的概念及其適用范圍、適用原則,以及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主要明確了市、縣(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點的專項規劃,并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經批準的中小學、幼兒園布點的專項規劃。
第八條主要規定了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出讓的住宅項目用地提出規劃設計條件以及在招拍掛住宅項目用地時需明確哪些內容。
第九條規定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須按規劃條件要求配建;對于出讓合同、規劃條件未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建設單位如有增配意愿,增配的教育設施建筑面積可不納入原項目的計容面積,建成后的教育設施應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
第十條明確了規劃確定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一條明確了有關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移交工作指引由教育主管部門牽頭研究制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了審查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有關單位應落實的事項。
第十四條明確了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監督施工圖審查機構對配套教育設施的施工圖是否符合相關設計標準和規范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明確了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與監督檢查要求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等。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明確了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移交要求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等,并明確了建設單位、有關職能部門等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監督檢查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明確了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實施的時間以及有效期。還明確了《惠州市自然資源局惠州市教育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