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業經十三屆7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現將《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先后于2021年、2022年頒布實施,在省級層面明確了公共數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機制,在國家層面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賦能實體經濟,推動高質量發展。為推動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惠州具體落地的問題,使我市公共數據管理要求更具實操性、更貼合我市實際,亟需出臺《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數據目錄、采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利用以及安全監督等環節管理。
《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市級及以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具體任務,并細化有關落實措施,統籌發展和安全,在守正的同時鼓勵數據創新應用,使公共數據管理有關規定更貼合惠州實際。
二、創新亮點
《細則》是惠州市首部數據層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為規范公共數據管理,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細則》主要有以下制度創新:
一是明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和首席數據官的具體職責,明確數據要素流通政策支持的部門職責,同步明確數據安全管理責任。
二是明確公共數據管理的具體要求,包括數據分類分級、建立職能數據清單、政府采購數據服務、數據歸集、治理、共享、開放和數據校核、脫密脫敏和安全保障的管理要求。
三是明確建立公共數據授權機制,鼓勵數據經紀人、數據服務商等市場主體開展公共數據運營;鼓勵對公共數據按用途加大供給使用、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合規登記和交易。
四是明確將公共數據管理和發展工作作為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重要內容,有效促進公共數據供給高質量發展。
三、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政數〔2022〕22號)、《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字〔2022〕15號)。
四、主要內容解讀
《細則》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目的意義、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公共數據目錄管理、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安全保障、政策支持、評估考核以及附則內容,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第一、二條為《細則》目的意義和適用范圍,對《細則》的依據、目的、適用范圍等基本內容作出規定。
第三條規定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列舉方式明確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系對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規定,明確將市、縣(區)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公共數據、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門履行數據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系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職責規定,明確列舉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本部門的公共數據負有校核、更新、匯聚、共享、開放等具體職責。
第六條系首席數據官在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建設中的職責規定,結合現有已明確實施的廣東省和惠州市有關首席數據官的文件規定,在《細則》中強調首席數據官制度落實。
第七條系對數據要素流通政策支持的規定,按照國家、廣東省關于數據要素和數字政府建設的有關意見,結合惠州市實際,明確規定了相關職能部門在數據要素流通方面給予政策支持的規定。
第八條系對數據管理平臺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情況對“一網共享”平臺相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九條系關于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的規定,依據《數據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對數據分類分級的負責部門以及重要數據保護制度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十條系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規定,結合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要求和《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對落實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制度的部門職責、流程、要求等內容,細化具體指引。
第十一條系政府采購數據的具體規定,結合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要求以及按照《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具體落實。
第十二條系關于數據歸集、回流、共享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和《省級政務數據共享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省垂直管理系統數據回流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惠州市實際情況,對數據歸集、回流、共享等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十三條系數據共享相關程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及惠州市實際,對數據共享程序和具體時限要求進行了細化和可操作性、可行性設計。
第十四條系對公共數據開放計劃和重點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等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數據開放計劃、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相關責任清單和重點制度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第十五條系關于公共數據開放程序的規定,明確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開放公共數據的程序要求、操作指引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審核要求。
第十六條系對數據校核和異議處理的規定,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情況需要,對數據校核和異議處理期間的具體操作指引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十七條系對公共數據脫密、脫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以及惠州實際等情況,對公共數據脫密、脫敏的制度內容進行了細化規定。
第十八條系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的規定,根據國家數據“二十條”的要求,為落實《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公共數據運營對象、按用途加大供給、通過平臺合規流通等內容進行細化規定。
第十九條系對數據應急突發處理機制的規定,明確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安、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安全工作規范,建立應急預警、響應、支援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第二十條系對數據安全保障制度的規定,對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數據安全保障方面的職責作出細化規定。
第二十一條系對數據要素納統支持的規定,根據廣東省關于數字政府建設有關規定,落實國家關于數據資源會計處理規定要求,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數據要素納統制度進行明確化規定,探索將數據要素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體系。
第二十二條系對數據管理工作考核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結合惠州市實際需要,對數據管理責工作考核進行細化規定,明確規定考核內容和指引。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了術語定義、參照執行、施行時間等內容,明確《細則》相關概念內涵、其他相關單位可以參照執行以及《細則》有效期問題。
五、施行意義
《細則》作為惠州市數據領域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有利于落實落細省公共數據管理要求在惠州具體實施的問題。《細則》根據《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全面梳理市級及以下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具體任務,并細化落實措施。
《細則》可為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應用、促進數據合規有序流通等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依據和文件支撐。《細則》基于《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結合惠州公共數據管理實際,圍繞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應用、促進數據合規有序流通等工作,提出具體條款要求,增強上述工作的文件制度支撐,更高效推動公共數據規范歸集、有序共享、創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