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發揮臨時救助兜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我市出臺《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一、制發背景及目標任務
背景:2014年國家印發《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臨時救助制度;2021年省出臺了《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對完善臨時救助制度提出了新的規定和要求,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惠州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已失效。
目標任務: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精神,建立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遭遇突發危難的求助對象,織密織牢“底線民生”社會救助安全網。
二、關鍵詞釋義
支出型救助對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長期就醫服藥的患者,就讀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學齡前教育的學生,需持續護理的重病患者等情況。此類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請家庭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
急難型救助對象:因各種突發原因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例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墜物、礦難、溺水、火災等意外,突發腦卒中等急病送醫救治,婦女、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等情況。此類對象適用臨時救助的緊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緊急情況解除后再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依申請人授權,依托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和相關金融機構的數據聯網機制,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財產等狀況進行信息化查詢核對的過程。
小額救助:一般指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臨時救助。
三、《細則》主要特點
(一)救助人群適當擴面
舊政策:救助對象為戶籍人口
新政策:《細則》對申請地進行了明確,進一步拓寬救助面,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對持有本市戶籍或當地有效居住材料的非本地戶籍人員(含港澳居民)在本市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對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二)救助標準適當提高
舊政策:臨時救助上限標準為8000元。
新政策:臨時救助上限標準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而提高(2023年低保標準為914元/人月,臨時救助上限標準為9140元)。以個人為救助對象的,原則上不低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原則上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10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
1.支出型教育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學前教育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每學生每學年最高不超過本市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
2.支出型醫療救助,以家庭為救助對象救助金額不應高于家庭實際自付醫療費用,家庭累計救助額度不超過規定上限。
四、辦事指南
(一)受理機構
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申請條件
遭遇突發困難、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難的家庭
(三)提供資料
家庭成員戶口簿、二代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并書面授權查詢核對。向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供家庭成員有效居住材料(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等其中一種)
(四)辦理程序
一般程序
1.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
3.開展經濟狀況核對
4.核對通過,受理申請
5.開展入戶調查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意見
7.張榜公示3天
8.相關材料送縣級民政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
9.獲得臨時救助
10.救助后公示6個月
一般程序(小額救助)
1.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
3.開展經濟狀況核對
4.核對通過,受理申請
5.開展入戶調查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7.張榜公示3天
8.獲得臨時救助
9.救助后公示6個月
緊急程序
1.接到有關部門、組織、公民報告救助線索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動核查情況
3.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實施先行救助
4.緊急情況解除后,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5.救助后公示1年
(五)辦理時間
一般程序:約13-15天。核對通過并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入戶調查和審核,張榜公示3天,縣級民政部門收到材料后3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一般程序(小額救助):約10-11天。核對通過并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5工作日內完成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審批決定,張榜公示3天,無異議即可發放。
緊急程序:接到線索后立即核查辦理,受理到發放救助金,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緊急情況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注:如果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張榜公示期間出現問題或異議的,可能需要再次核實或進行民主評議,所需時間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