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動全市運動員、教練員和相關單位、組織積極性,提高訓練水平,創造優異成績,推動惠州體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等規定,我局擬定了《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重大體育比賽及體育人才輸送的獎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更好的理解和執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過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國家強盛、民族復興的戰略全局,高度重視體育事業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對體育發展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體育承載著國家強盛、民族振興的夢想。體育強則中國強,國運興則體育興。要不斷開創我國體育事業發展新局面,加快把我國建設成為體育強國?!睘槿尕瀼芈鋵嵙暯娇倳涥P于體育工作系列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和《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廣東省體育強省建設實施綱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體育獎懲機制,規范獎補程序,明確獎補標準,強化獎補監督,激勵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訓練參賽,推動惠州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起草工作于2022年10月啟動,經廣泛調研,于10月下旬形成草案,后征求市紀檢部門、縣區政府、市財政部門、市人社部門、市司法部門、市審計部門、縣區體育行政部門、部分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意見,邀請法學、體育領域專家研討,進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12月報市政府審批。2024年1月17日,《辦法》正式印發。
二、制定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廣東省體育強省建設實施綱要》;建立和完善我市體育獎懲機制,規范獎補程序,明確獎補標準,強化獎補監督;激勵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勇闖佳績,為國為省為市爭光;調動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培養體育后備人才,提升我市競技體育綜合實力,助力惠州建設全省體育強市。
三、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2.《全民健身條例》
3.《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
5.《廣東省有關人員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獎金獎勵辦法》
6.《廣東省青少年業余訓練經費補助暫行辦法》
四、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計十六條。
第一條,闡述了《辦法》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據。主要上位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第二條,對《辦法》所稱的“重大體育比賽”進行了定義性規定。本《辦法》所稱的“重大體育比賽”指奧林匹克運動會(含冬奧會)、世界錦標賽、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廣東省運動會五類賽會。
第三條,規定了《辦法》設置“體育參賽成績獎”、“體育人才輸送補助”兩類獎補項目,以及獎補的適用對象。
第四條,規定了市、縣區體育部門及獎補資金申報單位(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對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的運動員及其輸送(帶訓)教練員的獎勵標準作了具體規定;規定了向國家隊、省隊、省體校、市隊輸送運動員的補助標準及分配方式。
第六條,對參加“重大體育比賽”的運動員及其輸送(帶訓)教練員的獎金計發方法進行具體規定。
第七條,對向國家隊、省隊、省體校、市隊輸送運動員的確認條件進行具體規定。輸送運動員轉為正式隊員的確認以運動員錄取單位或錄取單位所屬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正式運動員名單或錄取通知書等材料為依據。
第八條,對在其他重大國際性比賽中獲得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進行獎勵的辦法做了原則性規定。
第九條,對獎補資金的申報時間(含期限)、申報辦法、申報材料進行明確規定。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集中申報時間,申報有效期為比賽結束之日起24個月內。
第十條,明確獎補資金的來源和撥付流程。獎補資金納入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年度預算。特別強調,申報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后發放至個人。
第十一條,獎補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應遵守的紀律和注意事項。要求獎補資金申報單位、組織和有關人員使用獎補資金時應當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各項財經紀律,專款專用,不得騙取、克扣、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獎補資金申報和發放過程中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特別提到,在獎補資金申報、發放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行為的,經核實確認后,追回已發放獎補資金,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組織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至十六條,規定了獎補資金的性質,以及《辦法》的解釋主體、施行時間及有效期等?!掇k法》特別提到,各縣區體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屬地獎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