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業、領域中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有穩定經費來源的單位,利用其較完備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優秀的研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化科技隊伍,為本行業、領域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科技創新平臺。
為持續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創新型城市建設的需要,惠州市大力推動市工程中心建設,引導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圍繞產業發展的重要需求,搭建條件完善、人才集聚、運行高效、定位準確的技術創新平臺,促進企事業單位有組織、可持續開展研發活動、產出研發成果,整體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突破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培養行業領軍人才,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科技強市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持續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加快推進研發機構建設,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更好服務支撐惠州高質量發展,加強我市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科技局根據《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編制《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二)《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科規范字〔2022〕12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三條,對市工程中心各方職責、申報組建、運行管理、績效評價等均予以規定。
(一)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總則、市工程中心的定義及建設管理原則。
(二)第四條明確了市工程中心各部門對應的職責。
(三)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了市工程中心的申報資格、申報條件和申報認定工作流程。
(四)第八條和第十九條規范了市工程中心的管理考核等事宜,包括建立省級工程中心的同步認定為市級工程中心,市工程中心的管理機制、主任職責、人員管理、建設投入、科研誠信、變更調整、考核評估、取消資質等事項。
(五)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明確了市工程中心的支持政策,同時鼓勵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出臺相關支持政策,促進市工程中心成為推進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
(六)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明確了市工程中心的命名規范以及管理辦法解釋部門、實施時間和有效期等。
四、主要特點
結合近幾年推動市工程中心建設工作實踐,對原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如下:
(一)修訂組建市工程中心條件
1.對申報主體種類進行了補充,增加了醫院類申報單位。明確市工程中心的申報單位須為惠州市注冊登記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等法人單位,主要科研場所設在惠州市內。申報單位可獨立或聯合其他單位申請組建市工程中心。
2.為鼓勵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加大研發投入,提高科技創新研發硬件實力,管理辦法要求申報單位為企業的,年度主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該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且不少于100萬元。同時要求申報單位應具有相對集中的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的原值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
3.為適應新形勢發展,上一年度研發經費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申報單位,不受“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比例的限制,這一放寬條件。
4.參考《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提高了申報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的單位規模要求(新增了醫院類申報單位),即“近3年內在本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低于600萬元,且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200萬元。”
5.管理辦法強調了市工程中心的主任責任制,進一步明確了主任的資歷和職責。
(二)修訂政策扶持條款
1.鼓勵支持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申報各級科技計劃項目。
2.支持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市級工程中心申報省級工程中心。
3.申報市級重大或重點科研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當建有市工程中心。
4.鼓勵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在資金、人才、稅收、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市工程中心成為推進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
(三)修訂考核評估與準出機制
1.為鼓勵依托單位長期投入建設和運行市工程中心,管理辦法明確了市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仍不通過的,取消市工程中心資格。
2.增加了取消市工程中心資質的情形。體現了市工程中心在發揮其在產業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作用及市工程中心作為高質量研發機構定位。明確了對已不具備運營市工程中心條件的單位,取消其市工程中心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