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必要性
2020年3月27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惠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了總體部署安排,明確了總體任務、部門分工和工作重點。對標國家、省、市的工作要求,目前我市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存在投入乏力、后勁不足、現有“收運處”模式難以滿足高質量發展形勢下的垃圾分類工作要求以及市民分類投放意識尚未完全形成等較為突出的問題。為進一步健全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的體制機制,強化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各類主體的責任義務,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制定《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二、《辦法》的相關依據
《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另外借鑒了廣州、深圳、珠海、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三、《辦法》框架
《辦法》共二十九條,從總則,規劃與用地保障,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幾個方面提出要求。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等內容,并規定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二)規劃與用地保障。明確了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編制、相關設施建設用地保障等規定。
(三)分類投放。明確了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管理責任人制度、定時定點投放、收集點設置、分類標準、分類投放等方面的規定及要求。
(四)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明確了分類收運、分類處理和有關運營單位的管理要求。
(五)監督管理。確立了監督檢查、應急管理、投訴舉報等監督管理制度。
(六)法律責任。明確了違反收集點設置規定、損壞收集設施的處罰種類及幅度。
(七)附則。明確了《辦法》施行時間。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相關管理等活動。
(二)本《辦法》第五條明確了城管執法、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農業農村、民政等行政部門和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的職責分工,各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不得在居民區居住樓層的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三條細化了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的規定和要求。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不分類”行為的處理流程。針對我市目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各環節銜接責任不明確,管理無法落實,大量存在先分后混、混收混運等現象,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對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擬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五)本《辦法》第十二條明確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的管理要求。
(六)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細化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規定,明確了各類生活垃圾的具體投放要求,明確了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等單位應當落實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不能就地處理的廚余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
(七)本《辦法》第十九條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八)本《辦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管理要求。
(九)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結合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需要并參考生活垃圾分類先行城市已有的生活垃圾相關規定和措施,明確違反收集點設置規定、損壞收集設施的處罰種類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