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嘉和名苑小區設置的四分類垃圾桶方便居民正確投放垃圾。惠州東江圖片社供圖
日前,《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布,《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9條,從總則、規劃與用地保障、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其中,針對我市目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各環節銜接責任不明確,存在先分后混、混收混運等現象,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對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發現擬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
2020年,惠州市正式啟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且連續三年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通過印發《惠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明確2020~2025年度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完成時限,落實工作責任。同時,該方案還提出了具體的保障措施和監管機制,確保垃圾分類工作順利進行。
如今,惠州已建成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4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示范片區,以及橋東、橋西、龍豐、江北、惠環、霞涌、澳頭、淡水等11個示范街道,打造完成200個垃圾分類先進示范小區,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
目前,我市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存在投入乏力、后勁不足、現有“收運處”模式難以滿足高質量發展形勢下的垃圾分類工作要求,以及市民分類投放意識尚未完全形成等較為突出的問題。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的體制機制,強化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各類主體的責任義務,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特制定《辦法》。
《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另外借鑒了廣州、深圳、珠海、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未履行管理責任可處罰
《辦法》明確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確定。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管理責任,包括在管理責任區域內,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投放時間,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告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時間、地點、方式、去向、責任人和聯系方式以及咨詢、舉報電話等。
對不按照分類要求投放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所在地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辦法》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對如何投放生活垃圾作出要求
《辦法》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前應當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收集點,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廚余垃圾應當瀝干后投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有害垃圾投放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產生二次污染,對易破損的燈具、農藥瓶等應當盡可能保持其完整狀態投放;已破損的應該包裹嚴實后投放;對廢棄的藥品、化妝品、殺蟲劑、消毒劑、油漆等應當與其包裝物一起密封投放;國家和省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辦法》規定,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園林綠化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集單位上門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場所。禁止將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園林綠化垃圾放置在其他類型生活垃圾收集點或者隨意丟棄。
建筑垃圾、動物尸體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居民區居住樓層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同時,《辦法》明確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縣(區)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事業性市容環境衛生機構應當會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設置生活垃圾誤時收集點。
尚未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自行決定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
《辦法》明確了不得在居民區居住樓層的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另外,《辦法》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點地面應硬化處理,并保持整潔、無污水溢流;收集容器應當具有防腐、耐磨和防雨性能;鼓勵有條件的收集點配置洗手、照明、遮雨、智慧化管理等設施。
??新聞科普
生活垃圾四分類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一)可回收物: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也包括家庭產生的小型樹枝、花草、落葉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及其包裝物、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充電電池、鉛蓄電池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牙簽、紙巾、紙尿褲、干電池、大骨頭、貝殼、堅硬果殼、被污染的一次性餐具等。
記者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