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解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求,以仲裁案源多元化建設為目標,秉承增強機構競爭力以及受案多元化目的,本次對《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就修訂有關事宜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背景及必要性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關于“支持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實現案件多樣化”、“發揮好多樣化解矛盾機制的作用”的要求,省內周邊仲裁機構大多對收費都實施了改革,成效明顯,其爭議標的額和案件量大幅度增長,為案件受理多樣化、糾紛處理多元化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辦法》施行以來,仲裁積極履行職能,為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化解民商事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仲裁業務不斷拓展,仲裁作為多元化解矛盾需求越來越大,《辦法》中有關仲裁處理費以及仲裁員報酬等部分內容,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通知》(中辦發〔2018〕76號)等,重新修訂本《辦法》。
二、《辦法》修訂過程
惠州仲裁委員會以多種形式在市場主體、仲裁員中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修訂稿,于2023年年底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第七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研究,原則上通過。之后,又多次征求市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修訂稿)》,并按程序報送審核后予以印發。
三、修訂主要內容
對比原《辦法》,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仲裁處理費的收取和退費。本次處理費采取“一調二降三優化”方式進行調整,即一般案件處理費調整為案件受理費的30%,金融案件處理費調整為按案件受理費15%收取;專項類案件如集團類互聯網銀行仲裁案件和仲裁確認案件處理費分別降至500元、1000元收取;優化即一般案件處理費最低標準調整為2000元,處理費最高限額為10萬元、金融類案件為5萬元;涉及處理費退費事項授權仲裁委按照原則自行確定。
二是調整了仲裁員報酬的最高限額和分配比例。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將原“首席仲裁員和獨任仲裁員報酬每案最高不得超過68000元、仲裁員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調至“獨任仲裁庭報酬不超過10萬元;三人仲裁庭總報酬不超過20萬元”。第二,降低了金融和仲裁確認案件仲裁員待遇,即仲裁員報酬由原來受理費的40%降至受理費的30%。第三,對于互聯網等較為簡單且批量的案件,仲裁員報酬統一按200元提取。
三是在修訂后的《辦法》中將原仲裁案件撤案、和解、確認形式結案的受理費退費標準進一步統一和規范。
此外,對原《辦法》有關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