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推動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轉發生態環境部等部門關于<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2024年11月,市政府發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三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惠府〔2024〕43號,下稱《通告》),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機動車污染控制的日益嚴格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由于種類多、應用廣、保有量大等特點,其排放污染物的權重日益加大,因此,需進一步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監管工作。
2017年,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度實施方案》(粵環〔2017〕14號)的要求“組織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各地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原惠州市環境保護局牽頭起草了《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經市政府審定,于2017年12月27日發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號)。
2020年,根據《廣東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粵環發〔2019〕6號)的相關工作要求,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牽頭開展惠州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劃定工作:一是按粵環發〔2019〕6號文調整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二是將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由“第一階段”的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區和仲愷高新區的城市建成區調整為全市各縣區的城市中心區。經市政府審定,于2020年4月16日發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惠府〔2020〕12號)。
2023年2月14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等13部門《轉發生態環境部等部門關于<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粵環函〔2023〕26號)明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并提出“逐步擴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低排區),及時更新低排區公告”的要求。
因此,我市需根據最新的文件規定,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進行重新界定,同時需逐步擴大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區范圍,進一步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監管,減少移動源污染物排放,持續提升我市環境空氣質量。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四條 本省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現行執行的國家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兩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轉發生態環境部等部門關于<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粵環函〔2023〕26號)
第三點“強化達標監管”中“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管”明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工程機械(按非道路排放標準生產的非道路用車)。逐步擴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低排區),及時更新低排區公告”。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通告》的內容
主要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界定了“非道路移動機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二是劃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三是明確了執法檢查的要求;四是規定了《通告》的實施時間。
(二)主要變化(與“第二階段”相比)
1.重新界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按照粵環函〔2023〕26號文有關認定標準對“高排放非道移動機械”進行重新界定。
2.擴大了劃定區域:惠城區新增了水口、小金口街道;惠陽區新增了三和街道;惠東縣新增了大嶺街道;博羅縣新增了龍溪街道;龍門縣新增了平陵街道。
(三)《通告》的作用
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監管,對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依法實施處罰,推動移動源污染減排,不斷提升我市環境空氣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