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明確提出,要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支付相關規定,一直沿用《惠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惠府〔2011〕13號)文件規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交標準,該辦法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2019年,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工人工資保證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惠市住建函〔2019〕99號),明確銀行保函與與保證保險的繳交比例暫按《關于修改<惠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保證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惠府 〔2011〕13號)執行。
綜上所述,我市自2019年后并無更新任何關于工人工資保證金相關的的規范性文件。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等規定精神及要求,結合原《暫行辦法》的施行情況,我市相關部門重新制定了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
二、政策依據
(一)行政法規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
(二)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社部發〔2021〕65號)。
2、《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276號)。
三、主要內容
《惠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共二十三條,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繳存、使用、監管等內容。
(一)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的監管部門和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銀行、工會等單位應當做好相關協助配合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資保證金制度統籌、監督和管理,各縣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承擔工資保證金具體經辦職責。
(二)明確了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
(三)明確了工資保證金可以選擇現金形式存儲,也可以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
(四)明確了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及上限繳存金額。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施工合同總價)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單個工程項目現金存儲金額上限為500萬元。
(五)細化了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的標準。
降低的兩種情形:(1)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本市范圍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2.5%;(2)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5%。
免于繳存的兩種情形:(1)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2)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含本數)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提高的兩種情形:(1)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內在本市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為4.5%;(2)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為6%,提高比例后的存儲金額不受存儲金額上限限制。
(六)明確了工資保證金或保函使用的條件和程序。
使用條件: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使用程序: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單位和經辦銀行。
(七)對工資保證金返還流程作出規定,明確了工資保證金對應工程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不得返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