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1月17日印發,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為方便社會公眾對《辦法》有更全面的了解,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及依據
(一)出臺背景
《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從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已屆滿。
在惠府〔2021〕27號文施行后,配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相繼出臺,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隨著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不斷完善,為保障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延續性和正常運行,保證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結合我市長期的征地補償工作實踐,我局對惠府〔2021〕27號文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辦法》。
(二)出臺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粵府〔2023〕68號);
5.《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落實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實施銜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3〕843號);
6.《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3〕12號);
7.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征地補償政策規定。
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對《辦法》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專家及社會公眾反饋修改意見150條,經充分溝通,其中采納39條,部分采納32條,未采納79條。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67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總則,主要明確集體土地征收部門職責、補償原則、落實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事項等;二是征地程序與工作職責,主要明確征收集體土地各項程序、部門分工、清場管理、征地工作經費分配、征地補償安置檔案等;三是征地補償,主要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村民住宅補償、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等;四是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主要明確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等;五是責任追究,主要明確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違規違紀情況的責任追究;六是附則,主要明確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實施細則、對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標準無法解決的事項處理方式及《辦法》的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四、目標任務
《辦法》實施的主要目標任務是進一步規范我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五、涉及范圍
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與補償,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執行標準
(一)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惠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
(二)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縣(區)人民政府可探索房票安置補償方式。
(四)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按照《辦法》附件規定的標準補償。
七、關鍵詞詮釋
(一)一戶一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
《辦法》所稱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住宅;
2.合法繼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小組的原村民,戶口遷出本村之前建設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三)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應是有建筑基礎,有完好的外墻和屋蓋,層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裝門、窗、水、電等設施設備,具備居住、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鋼筋混凝土結構、混合結構、磚木結構等結構的房屋。
八、有利舉措
(一)一次性簽約補助
對于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等值置換安置房的村民住宅權屬人簽訂村民住宅補償安置協議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一次性簽約補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最高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補助金額不高于本征地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的20%;本征地項目沒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補助金額不高于征地項目周邊普通商品住宅備案平均價的10%。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村民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或者貨幣補償的,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計算,一次性補助12個月;選擇等值置換安置房的,按所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計算,補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
(三)搬遷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補助15元,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
(四)限時搬遷獎勵
村民住宅權屬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搬遷騰退并移交房屋的,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限時搬遷獎勵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戶最高獎勵14.4萬元(一戶有多棟房屋的,累計不得超過14.4萬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屬用房(雜物間、牲畜舍、磚墻鐵皮房、活動板房、簡易房等)不給予限時搬遷獎勵。
九、新舊政策差異
(一)落實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事項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粵府〔2023〕68 號)附件第19項、《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落實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實施銜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3〕843 號)委托實施的事項內容、《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3〕12 號)等文件關于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補償費用標準的擬定、批準并公布實施的要求,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的補償費用標準由各縣人民政府擬定、批準并公布實施。
為做好相關政策銜接工作,同時明確各縣人民政府未公布補償費用標準前,可參照《辦法》執行。
(二)調整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時間
根據《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調整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時間,公告時間由“不少于30日”調整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同時要求縣(區)人民政府采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三)增加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不確認的處理方式
根據《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增加如下表述:
1.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2.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補償登記辦理過程,可以采用邀請公證機構現場公證等形式進行記錄。
(四)增加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處理方式
根據《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并重新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無需修改的,應當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五)探索房票安置補償方式
為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縮短安置時間,允許縣(區)人民政府探索房票安置補償方式。
十、特色亮點
(一)《辦法》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提供多種補償安置選擇方式,同時縣(區)人民政府可探索房票安置補償方式,推動多元化安置補償,滿足多元化安置需求。
(二)《辦法》保障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要求采用書面張貼、網站公開、信息推送或者上戶送達等多種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三)支持被征地農民提升職業技能水平,符合條件的,發放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四)完善本市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所有征地項目必須按規定落實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