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我市重新修訂了《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惠府〔2025〕2號文印發。為便于更好地理解《辦法》相關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惠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惠府〔2019〕54號)自2019年11月7日實施以來,在規范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提高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建設管理監督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21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推動出臺政府投資法規配套制度;省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資管理制度建設工作,于2023年11月印發《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為更好地和新出臺的上級文件銜接一致,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我市重新修訂了《辦法》。
二、目標任務
本辦法的核心目標是構建權責清晰、程序規范、約束有力、運行高效的市級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其主要任務聚焦于:科學編制年度計劃、嚴格項目審核把關、規范項目施工建設、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引導資金精準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公共服務平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補齊發展短板、提升城市能級、增進民生福祉的關鍵支撐作用。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七十七款,包括:總則、政府投資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具體如下:
第一章共十條二十款,規定制定目的、遵循原則和明確政府投資范圍、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等。
第二章共八條十二款,規定市級政府投資計劃的編制,主要從計劃包含內容、計劃編制流程、經費安排以及計劃執行等方面予以明確。
第三章共八條十五款,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主要明確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預算等各環節的編報、審批流程及要求。
第四章共十條十七款,規定項目實施建設有關要求,主要從項目建設及總投資基本要求、變更程序、資金管理以及后評價機制建立等方面予以明確。
第五章共六條七款,規定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從各有關部門職責、監管方式、項目檔案管理、信息公開等方面予以明確。
第六章共四條四款,規定審批部門、參建單位等的責任追究。
第七章共兩條兩款,明確國家、省對有關審批程序和審批要求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明確了辦法有效期。
四、利企惠民措施
一是切實減輕企業資金壓力。明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防止拖欠企業賬款,保障參建企業合法權益和項目順利推進。
二是提升項目建設運營效率與質量。通過科學編制年度計劃、嚴格項目審核把關,確保項目的質量安全和使用效益,讓市民享受到優質公共服務。
三是增強項目建設透明度。要求相關部門按規定公開項目信息,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確保項目廉潔高效,增強群眾獲得感與安全感。
五、前后政策差異
新編制的《辦法》充分保留原《辦法》實施五年來操作性強、行之有效的措施,同時加強與《廣東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上位法的銜接,并根據現行的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及市新出臺相關辦法做了修訂。
(一)明確適用范圍。明確市級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并規定限額以下裝修和修繕項目按現行規定執行;應急工程項目和救災復產工程項目按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二)做實投資計劃。明確納入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項目包括新建項目、續建項目、儲備項目,其中:新建項目須為計劃一年內開工建設的項目;續建項目須為已開工建設,需繼續實施的項目;儲備項目為本年度內開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經費的項目。并規定了三年滾動計劃的編制、批準和下達等程序。
(三)規范審批流程。對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程預算審批(審查)流程作一般性規定,并明確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查重點。明確了市級政府審批權限項目可簡化審批環節的情形和方式。
(四)強化聯合監督管理。較原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市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增加項目單位通過在線平臺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