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我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市多部門日前聯合印發《惠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
《細則》明確,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最高為500萬元。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下統稱“保函”)方式替代。
施工單位取得施工許可后須存儲工資保證金
《細則》要求,施工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信息表》、營業執照副本、工程施工合同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工程擔保公司辦理工資保證金業務。選擇現金存儲的施工單位在我市已有工資保證金賬戶的,可不另行開設。施工單位應與開戶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約定保證金的存儲、提取、退回等內容,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在存儲金額方面,《細則》明確,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3%存儲,最高為500萬元。施工單位選擇以保函方式替代工資保證金的,保函數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施工單位在本市范圍內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下浮0.5個百分點。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含本數)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是否發生工資拖欠將影響存儲比例
《細則》鼓勵施工單位恪守承諾、及時發放農民工工資,對守信施工方予以政策支持。施工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連續2年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降為1.5%;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對于拖欠行為,則要相應提高存儲比例。施工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內在本市承建工程發生工資拖欠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為4.5%;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提高為6%,提高比例后的存儲金額不受存儲金額上限限制。
施工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書面通知有關施工單位和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項目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若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不足以發放全部欠薪,則提取專戶全部資金按比例發放:發放工資=應發工資×(工資保證金/欠薪總額)。工資保證金使用后,施工單位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資保證金補足。采用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發生前款情形的,施工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相同擔保范圍和擔保金額的新保函。施工單位開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記者凌保康 駱國紅 通訊員羅杰 李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