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處置的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能力,加強環境應急專項資金管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惠州市財政局聯合發布了《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征用和應急補償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指導和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實施細則》發布的背景
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呈現出頻發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如何高效增強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全面提升應急管理能力的重中之重。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原實施細則所涉相關部門職能配置的調整、相關制定依據的失效、修訂,原實施細則已無法適應當前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處置的工作需要。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實施細則》出臺的作用
通過出臺《實施細則》,適應新形勢下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要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應對職責及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明確了應急征用和補償的原則、范圍、標準、程序以及資金管理等關鍵內容,進一步規范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征用和補償工作,并為我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和處置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
四、《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列明了適用范圍,增加了應急征用定義、受償主體,明確了行政單位的職責、受償主體提起申請的最長期限、應急補償申請的期限、補償范圍及補償申請審核程序等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適用范圍
《實施細則》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海域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核電事故、核技術應用中的輻射事故突發環境事件不適用本細則。
(二)應急征用定義
《實施細則》規定應急征用,是指市生態環境局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等財產的行為。
(三)受償主體
《實施細則》規定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單位和個人是應急補償的受償主體。被征用財產的所有權或者用益物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四)行政單位的職責
《實施細則》根據《惠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新增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城管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以及消防救援支隊、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職責。
(五)受償主體提起申請的最長期限
《實施細則》規定受償主體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補償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提出應急補償要求。逾期未提出補償要求且無正當理由的,視同放棄受償權利。
(六)應急補償申請的期限
《實施細則》規定受償主體自收到書面通知或者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補償的相關書面材料。
(七)補償范圍及補償申請審核程序
《實施細則》不僅明確了補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且是實際損失,也明確補償的受理、補償方案的審核程序及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