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必要性
隨著惠州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動自行車因其經濟性、靈活性而成為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選擇。然而,電動自行車數量激增的同時,也帶來了交通擁堵、交通事故頻發、停放困難、充電安全隱患等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涉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比例顯著,對城市管理和市民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此,我市特依據國家及廣東省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實際,制定《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二、相關依據
《辦法》的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同時也參考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省三廳(局)《轉發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意見的通知》(粵市監〔2019〕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4〕119號)等文件,借鑒了其他省、市的電動自行車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實際制定,確保合法性、針對性與有效性。
三、目標任務
貫徹落實《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通過系統性的管理措施,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城市交通和諧。
四、主要內容
《辦法》涵蓋了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通行、停放等方面的管理,共設二十五條,旨在構建我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范化體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市民出行質量。主要內容要點如下:
(一)總則。明確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原則與管理體制等內容,并規定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細化了電動自行車定義和管理原則。
(二)政府職責與部門分工。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宣傳教育。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的安全意識。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宣傳。
(四)鼓勵措施。鼓勵保險公司設立電動自行車保險產品,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電動自行車相關保險,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車身兩側和尾部粘貼反光標識以增強夜間可見度。
(五)登記制度。詳細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所需材料及流程,包括身份證明、購車發票、車輛來歷證明、產品合格證等。
(六)通行規則與禁止行為。明確了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應遵守的各項規定,如佩戴頭盔、限制年齡、禁止手持電子設備行駛等,并規定了禁止非法改裝的行為。
(七)法律責任。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確保法規的有效執行。明確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接受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協助交通疏導的方式實現警示和教育目的。
(八)附則。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
五、有關說明
(一)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通行、停放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辦法》第一條至第九條明確了辦法的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其中第八條規定鼓勵電動自行車車主購買相關保險,第九條規定鼓勵電動自行車粘貼反光標識,為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融入惠州亮點。
(三)《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的登記管理以及號牌管理,簡化登記流程,細化登記細節,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變造號牌。
(四)《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非機動車道建設以及電動自行車的通行管理,規范電動自行車的上道路行駛,明確駕駛人年齡限制、安全裝備要求,強調佩戴頭盔、禁止手持電子設備行駛等行為。
(五)《辦法》第十九條明確了禁止非法改裝相關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進行非法改裝行為。
(六)《辦法》第二十條則明確了特定企業管理,對我市從事快遞、跑腿、外賣等配送服務的特定企業提出具體規范管理要求。
(七)《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了電動自行車的停放規則,規范了電動自行車的停放管理。
(八)《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了處罰原則,規定了對輕微違法行為,通過接受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協助交通疏導方式,實現警示和教育目的,提升公眾的交通安全意識,體現管理的人性化與靈活性。
(九)《辦法》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對違反通行規則、違法提供改裝服務具體行為的法律責任,為相關部門執法提供了執法依據和標準。
(十)《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日期。
《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出臺,是適應城市發展的必然產物,不僅是對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的一次法治化升級,更是城市管理智慧與人文關懷的展現。通過這一系列創新與人性化的管理舉措,為惠州市構建一個更為安全、高效、和諧的城市交通環境,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民眾的幸福生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