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是殘疾人改善生活狀況,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由于殘疾障礙和外界影響,在勞動力市場競爭中,殘疾人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就業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難和問題。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保障殘疾人就業工作。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家及有關部門不斷完善殘疾人就業法規政策,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積極發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保障了殘疾人平等就業的權益。為貫徹落實好國家和省有關促進殘疾人就業法規政策精神,切實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權益,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實現更加穩定更高質量的就業,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惠州市財政局、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制定《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惠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17條。
(一)明確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等。
第一條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是: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益。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廣東省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實施方案》等法規政策。
第二條對本辦法適用的殘疾人作出界定,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八級)的殘疾人。
(二)明確了就業創業扶持項目及相關補貼標準。各條款分別對補貼(獎勵)條件、標準、計算方法、資金安排方式等作出規定。
第三條是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可依據《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粵人社規〔2021〕12號)向所在地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創業補貼。本條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既定政策實施。
第四條是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不含財政供養單位、個體工商戶和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且本市戶籍殘疾人占單位殘疾人員工總數25%以上的,給予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通過正向激勵,調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
第五條是對被認定為廣東省城鎮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且殘疾人員工占單位員工總數25%以上的單位,每年給予集中就業基地補貼。通過扶持和發展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益。
第六條是對被認定為廣東省農村殘疾人就業幫扶基地的單位,每年給予就業幫扶基地補貼。通過扶持和發展殘疾人就業幫扶基地,對殘疾人實施精準幫扶,促進殘疾人就業增收。
第七條是對被認定為國家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或廣東省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的單位,給予一次性培訓基地補貼。通過扶持和發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提升培訓專業化水平,提高殘疾人就業創業能力。
第八條是對被認定為廣東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示范機構的單位給予輔助性就業機構補貼。通過扶持和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切實幫助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等困難就業群體實現就業增收,提高生活質量。
第九條是對經市殘疾人創業孵化服務基地培育孵化且達到運營要求的項目,給予一次性創業孵化項目補貼。鼓勵殘疾人積極創業、自食其力,發揮潛能、貢獻社會。
(三)明確了促進殘疾人職業技能提升項目及相關補貼標準。各條款分別對補貼(獎勵)條件、標準、計算方法、資金安排方式等作出規定。
第十條是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并分類發放培訓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是對通過自學或自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的殘疾人給予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此條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廣東省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管理辦法》實施。
第十二條是對參加職業技能競賽和創業創新大賽的殘疾人(或項目),分類給予補貼或獎勵。
?。ㄋ模┟鞔_了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是明確保障措施。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實際需求,加大資金保障力度,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增收。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加強對相關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
第十四條是明確相關單位及人員弄虛作假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扶持資金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是明確后續加強管理的措施,由惠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三、施行時間及期限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