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國務院、省政府陸續發文要求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放寬落戶限制,逐步實現人口自由流動和遷徙。《國務院深入實施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五年行動計劃》(國發〔2024〕17號)、《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十四五”新型城鎮化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規劃〔2022〕960號)和《廣東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粵府〔2021〕74號)要求“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落戶限制,推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全面落實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取消落戶限制要求,全面放寬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城市落戶條件。”“各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落戶辦法,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二、目標任務
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新型城鎮化建設有關指示精神,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落戶限制,推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推動勞動力要素合理暢通有序流動,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推動我市加速邁向“雙萬”城市,加快打造廣東高質量發展新增長極。
三、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
3.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入實施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五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4〕17號);
5.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十四五”新型城鎮化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規劃〔2022〕960號);
6.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 年) 》(粵府〔2021〕74號);
7.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 年)的通知(惠府〔2025〕12號)。
四、主要內容
《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共18條:第1條明確制定規定的主要依據和背景;第2條明確適用范圍;第3條至第11條規定市外遷入的主要渠道;第12條規定集體戶設立的標準;第13條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第14條明確民事、行政及法律責任;第15條規定登記入戶地址;第16條對本規定中涉及的有關內容進行釋義;第17條補充規定未盡事宜;第18條規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五、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惠州市戶口遷入登記管理規定》推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重點調整優化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引進人才等入戶條件,與中央、省屬駐惠單位干部職工及部隊文職人員錄聘用入戶政策,系統整合政策內容,更好地促進切實在我市工作就業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尤其是農業轉移人口舉家將戶口遷入我市,公平地享有教育、醫療、住房等公共服務保障。
六、新舊政策差異
(一)調整“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條件。取消市轄區與市轄縣差別化落戶條件,將惠城中心區居住滿3年且就業參保滿3年、其他市轄區居住滿2年且就業參保滿2年的限制條件,統一調整為:持有我市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或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但申請時在我市參保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請落戶,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隨遷落戶。
(二)調整優化“引進人才入戶”情形。取消市轄區與市轄縣差別化落戶條件,取消年齡在45周歲以下、需與引進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市轄區需參保3至6個月的限制,統一調整為: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職稱,中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以及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定準予引進的人才,經遷入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可申請入戶。對非惠州戶籍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職業技術學院及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畢業5年內“先入戶后就業”,無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可直接申請入戶。
(三)系統整合其他政策入戶事項。保留親屬(非本市戶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入學、畢業、轉(退)學辦理戶口登記,錄聘用、調動,回國定居入戶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入戶渠道;依民政部門工作職能調整合并收養救助相關入戶事項;完善戶口遷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復戶口情形;增加中央、省屬駐惠單位干部職工及部隊文職人員錄聘用入戶政策。基于已全面放開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條件,不再單設投資入戶和購買商品房落戶政策條款,用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政策涵蓋,同時也取消了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遷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