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促進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市人民政府決定委托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實施市級規劃行政職權。現就《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實施市級規劃行政職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促進各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粵自然資發〔2021〕3號),參考《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落實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實施銜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實施有關事項的通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縣鎮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縣(市)實施省級行政職權銜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部分省級自然資源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市南沙區實施的決定》,制定本《決定》。
二、目標任務
通過將市級規劃行政職權委托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實施,提高規劃編制審批效能,促進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內容
(一)《決定》包括認真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承接機關要依法履職盡責、委托事項生效日期和委托期限等四大點內容,提出對委托機關、承接機關的工作要求,明確了委托事項生效日期是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3年,同時明確《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惠陽區實施市級規劃行政職權的決定》(惠府〔2025〕13號)的有效期調整至本決定有效期滿之日。
(二)《決定》明確了3項委托事項,其中:
市人民政府委托行政職權2項,分別是:
“惠城中心區內的惠城區高新科技產業園、中韓(惠州)產業園惠城區馬安工業區(南)范圍和惠城中心區以外惠城轄區范圍內的其他區域,不包括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和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范圍控制性詳細規劃(含調整)審批”“惠陽區全域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含調整)審批”“大亞灣開發區全域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含調整)審批”,分別委托惠城區人民政府、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惠城中心區內的惠城區高新科技產業園、中韓(惠州)產業園惠城區馬安工業區(南)范圍和惠城中心區以外惠城轄區范圍內的其他區域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含調整)審批,不包括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和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范圍,委托范圍內的專項規劃類別不包括城市交通專項規劃”“惠陽區全域范圍內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含調整)審批”“大亞灣開發區全域范圍內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含調整)審批”,分別委托惠城區人民政府、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其中惠城中心區內的惠城區高新科技產業園范圍規劃商業、居住用地總面積控制在273.37公頃以內。中韓(惠州)產業園惠城區馬安工業區(南)范圍規劃商業、居住用地總面積控制在17.01公頃以內。
市自然資源局委托行政職權1項:“組織編制惠城中心區內的惠城區高新科技產業園、中韓(惠州)產業園惠城區馬安工業區(南)范圍和惠城中心區以外惠城轄區范圍內的其他區域,不包括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和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范圍控制性詳細規劃(含調整)”“組織編制惠陽區全域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含調整)”“組織編制大亞灣開發區全域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含調整)”,分別委托惠城區自然資源局、惠陽區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大亞灣開發區分局實施。
四、利民惠民政策
通過將市級規劃行政職權委托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實施,提高規劃編制審批效能,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五、前后政策差異
《決定》為首次制定,首次將控制性詳細規劃(含調整)、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含調整)市級規劃審批權限委托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實施,促進惠城區、大亞灣開發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