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及省文旅廳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惠州市民宿產業發展實際需要,對2022年發布的《惠州市民宿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近年來,惠州市民宿業快速發展,但在登記管理、房屋權屬證明等方面存在標準不明確、監管依據不足等問題,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本次修訂基于近三年實施經驗,通過調研、征求意見和專家論證等程序,對部分條款進行優化調整,旨在進一步規范民宿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推動鄉村振興。
二、目標任務
(一)明確管理標準。細化民宿在建筑安全、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為民宿經營者提供清晰指引。
(二)優化登記程序。簡化登記流程,明確權屬證明材料范圍,解決農村民宿登記難問題。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加強信用約束,規范市場秩序。
(四)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通過等級評定、品牌建設等措施,提升民宿服務水平,推動民宿產業與鄉村振興深度融合。
三、修訂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
4.《廣東省旅游條例》;
5.《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
(三)行業規范和標準
6.《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2022);
7.《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41648-2022);
(四)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8.《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二十六條,在遵循《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前提下,結合我市實際,對民宿登記與管理等方面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主要內容如下:
(一)定義規模。民宿主要是指經營者利用自有產權或者通過租賃等合法途徑取得使用權的房屋開辦的小型旅游住宿設施,其規模為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超出上述規模的住宿場所,不屬于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民宿。
(二)開辦程序。《實施細則》遵循便民的原則,根據民宿的特點與發展實際,在不增加行政審批的前提下,設立民宿登記制度,并考慮到監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鎮(街)受旅游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辦理民宿登記工作。
(三)權屬證明。將民宿房屋權屬證明材料范圍明確為經營場所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證明材料,守住了房屋合法性底線的前提下,適度擴大了權屬證明材料范圍,一定程度解決了農村民宿登記難問題。
(四)承諾制度。在民宿登記時,民宿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登記事項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惠州市民宿合法經營及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承諾書》,實行承諾制。
(五)監督管理。明確了民宿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標準和要求,對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查處。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簡化登記材料。明確權屬證明范圍,允許使用歷史批文等材料,降低農村民宿登記門檻。
(二)優化登記流程。由鄉鎮(街道)直接受理登記,實現“就近辦、一次辦”,不得收取費用。
(三)明確規模界定。明確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對利用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開辦的民宿,客房數量上限放寬至20間(套)。
(四)強化服務指導。通過信息化手段提供登記便利,鼓勵民宿參與等級評定,提升品牌價值。
(五)保障合法權益。要求民宿信息透明公開,明確投訴渠道,推動誠信經營。
六、前后政策差異
(一)制定依據與定義調整
1.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在第一條制定依據中,在原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增加了“規章”,使法律體系的引用更為完整和嚴謹;
2.第二條對民宿的定義進行了關鍵修改,將“其他合法民用建筑”改為“其他條件”,使其與《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表述完全一致,增強了統一性。
(二)管理體制與職責明確
3.新修訂的《實施細則》第四條及相關條款中,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明確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使管理主體的層級表述更加清晰規范;
4.消防救援機構的職責表述從依據單一規定變為依據“等規定”,并將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配合的“行業管理部門”明確為“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表述更周全;
5.刪除了關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具體消防審查職責的重復條款,將其職責整合到相關主管部門的概括性職責表述中,避免了條文重復;
6.鄉鎮街道的消防安全檢查職責,增加了需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協同,強調了部門聯動;
7.第十一條將治安管理系統信息“上傳公安機關”規范為“上報治安主管部門”;將“自行配備”安全技術設施明確為“民宿經營者配備”,彌補了原條款主語缺失的問題,使責任主體更明確。
(三)技術標準與準入要求更新
8.第五條中,對于利用歷史建筑等開辦的民宿放寬客房數量的前提條件,從“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提升為“相應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要求”,明確了更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
9.第九條將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改造為民宿的消防設計依據,從舊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更新為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確保了技術標準與現行國家規范同步;
10.第六條將民宿選址需符合的多項具體專項規劃清單,簡化為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表述更具彈性和前瞻性;’
11.第八條將改建民宿需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要求”進行,涵蓋了更廣泛的法律和技術依據;
12.第十四條對污水處理的要求,從“應依法接入污水管網”調整為“污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有條件的應當接入污水管網”,更突出保護水源的首要性,并體現了靈活性;
13.明確在禁止區域內建設民宿的處理,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具體法律法規,增強了執法依據的針對性和權威性。
(四)登記程序與監督管理優化
14.第二十條第(三)項刪除了原要求的“派發系統賬號、指導錄入系統”等具體操作步驟,轉而新增第二十一條,原則性要求“加強民宿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在線政務服務水平”,體現了從具體流程管控向推動政務服務便利化的轉變;
15.第二十二條明確對符合要求的登記申請,應“當場予以登記”,強調了效率;
16.刪除了“如有加入相關民宿(行業)協會的會員證書”這一非必要材料,減輕經營者負擔,避免強制性入會的誤解;
17.刪除了原第二十條第(四)項關于統一使用“廣東旅游民宿”品牌標識的規定,理由為品牌推廣不屬于開辦程序范疇;
18.第二十四條將“星級評定”改為“等級評定”,評定依據不再具體明確有關標準名稱及其文號,改為采用“最新”的國家標準和規范,避免了因標準修訂而頻繁修改,保持了政策的穩定性和前瞻性;
19.第二十五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依據,刪除了“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表述,直接明確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處理”,表述更為直接和規范;
20.刪除了原第二十三條關于《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營業的民宿需在規定期限內補辦登記的規定,此內容為《實施細則》首次施行的過渡性條款。